2024皖01破100号公章、执照作废公告
(略) (略) 根据安徽 (略) 的申请,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2024)皖01破申4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合肥 (略) (以下简称“债务人”或“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2024)皖01破100号决定书,指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为合肥 (略) 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因合肥 (略) 至今未向管理人移交合肥 (略) 任何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等),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及社保登记证等),发票及重要文件等。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确保破产清算案件顺利进行,防止在破产受理后出现滥用企业印章、从事与破产清算无关的事项或其他违法事项,管理人特此声明:上述管理人未接管到的合肥 (略) 的全部印章、证照、发票等重要文件,自2024年12月3日起作废。之后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与合肥 (略) 及管理人无关,合肥 (略) 及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2024年12月3日之前形成的法律关系,需管理人追认后方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略) (略) 根据安徽 (略) 的申请,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2024)皖01破申4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合肥 (略) (以下简称“债务人”或“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2024)皖01破100号决定书,指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为合肥 (略) 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因合肥 (略) 至今未向管理人移交合肥 (略) 任何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等),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及社保登记证等),发票及重要文件等。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确保破产清算案件顺利进行,防止在破产受理后出现滥用企业印章、从事与破产清算无关的事项或其他违法事项,管理人特此声明:上述管理人未接管到的合肥 (略) 的全部印章、证照、发票等重要文件,自2024年12月3日起作废。之后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与合肥 (略) 及管理人无关,合肥 (略) 及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2024年12月3日之前形成的法律关系,需管理人追认后方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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