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724破14号通知书
2024苏0724破14号通知书
通知书
(2024)南乐购破管字第006号
灌 (略) 各承租户:
灌 (略) 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2024)苏0724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涟水县高沟捆蹄厂对被申请人灌 (略) (下称“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9月4日作出(2024)苏0724破14号决定书,指定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担任灌 (略) 管理人(下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凡 (略) 财产的当事人应当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交付财产, (略) 的债务人和欠交租金的租户请将欠款和租金交至管理人指定账户,不得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交付财产或清偿债务。
二、请各承租户收到本通知书后,提供《租赁合同》及已经交纳租金的相关证明,便于管理人核实相关租赁情况;若在15日内未提交上述材料,产生的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三、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是否解除合同,请各承租户等待管理人另行通知。若最终决定解除合同的,你(你单位)因解除合同受到的实际损失,可凭借有关合法证据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特此通知。
灌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25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略) (略) (略) 2号振兴时代广场A座15楼,颜律师,*、傅红川,*。
通知书
(2024)南乐购破管字第006号
灌 (略) 各承租户:
灌 (略) 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2024)苏0724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涟水县高沟捆蹄厂对被申请人灌 (略) (下称“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9月4日作出(2024)苏0724破14号决定书,指定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担任灌 (略) 管理人(下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凡 (略) 财产的当事人应当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交付财产, (略) 的债务人和欠交租金的租户请将欠款和租金交至管理人指定账户,不得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交付财产或清偿债务。
二、请各承租户收到本通知书后,提供《租赁合同》及已经交纳租金的相关证明,便于管理人核实相关租赁情况;若在15日内未提交上述材料,产生的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三、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是否解除合同,请各承租户等待管理人另行通知。若最终决定解除合同的,你(你单位)因解除合同受到的实际损失,可凭借有关合法证据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特此通知。
灌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25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略) (略) (略) 2号振兴时代广场A座15楼,颜律师,*、傅红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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