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西湖路29号房产经营权转让15年
项目编号: | JY24JX(略) | |||||||
项目名称: | (略) (略) 29号房产经营权转让(15年) | |||||||
标的名称: | (略) (略) 29号房产经营权转让(15年),挂牌价15,(略)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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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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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首日:2024年12月26日 信息披露期满日: 2025年01月23日 | |||||||
(略) 理方式: | 无 | |||||||
项目简介: | 标的物 (略) (略) 29号,房屋结构为钢混,整体转让经营权。标的总建筑面积约(略).713m2,标的起拍价为(略)元/首年,竞买保证金(略)元,履约保证金(略)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挂牌招租的重大事项揭示及瑕疵详见江西德胜房地产 (略) 出具的评估报告《赣德胜房估(2024)字第031号》。 2、标的内,存在原受让方存放了一批其前期经营所属的设备、设施。自标的成交之日起 15日内,若原受让方未竞得该标的,则原受让方需将其所属的设备、设施搬离、清空,并将租赁标的交还转让方。如原受让方逾期未搬离、清空,则视为原受让方将租赁标的内剩余的设备、设施无偿赠与转让方,原受让方不得要求赔偿或补偿。原受让方在搬离、清空过程中不得损坏租赁标的的主体结构,如因原受让方原因造成损坏,原受让方应负责维修完好或承担赔偿责任。 3、标的新旧、规格、质量、数量、状况、性能、面积等均以交付时现状转让(此现状不包含原受让方存放的一批其前期经营所属的设备、设施),转让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说明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意向受让方应认真咨询、看样、核实,明确本次转让标的的现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各项投入以及商业风险等。拍卖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否定拍卖成交结果或要求变更已承诺的条件。标的物需自行勘察。 4、本次转让标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面积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拍卖成交后,以交付时现状为准,标的交付时不论面积是否增减,均不影响拍卖成交及成交总价。 5、本次经营权转让年限为15年;拍卖成交后,给予受让方9个月的装修期和房屋维修期(不含在租期内)。 6、租金的缴付及递增方式:采用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按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6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每个支付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支付下一个支付周期的租金;拍卖成交后,第1-3年租金无递增;第4-7年的年租金在第三年的基础上递增3%;第8-12年的年租金在第7年的基础上递增3%;第13-15年的年租金在第12年的基础上递增3%。 7、履约保证金要求:拍卖成交后,受让方应支付(略)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限届满,受让方未对转让方造成任何损失及无拖欠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的,受让方无违约行为的,转让方在合同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返还受让方的履约保证金。 8、受让方在经营期内基于自身经营需求,对标的 (略) 、结构或其他相关方面进行了任何形式的改动,在经营期满或因任何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时,受让方务必自行承担全部费用与责任,将标的恢复至租赁前的原始状态,确保标的能够完整地交还给转让方,且恢复工作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转让方的要求与期望。 9、在经营合同期满的情况下,针对受让方于经营期间开展的所有装修、装潢活动以及经转让方许可的改造行为,转让方将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赔偿。对于未与租赁标的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当经营期满或合同终止时,受让方有权进行拆除并搬离现场。而已经与租赁标的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经营期满或合同终止的时刻起,其所有权自动归属转让方,受让方严禁对其进行拆除或实施破坏行为,以保障转让方的合法权益与租赁标的的完整性。 10、经营业态:受让方可基于自身经营策略与实际需求,自行负责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可经营业态的申请。在申请过程中,受让方所申请的经营业态不仅要契合受让方的经营目标,更需确保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场地的既定使用限制条件,以此保障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与有序开展。 11、受让方在经营期间,若无转让方的书面同意,严禁实施转租、分租及改建行为。同时,受让方因自身经营业务而需办理的各类证照,均由受让方独立自主地负责完成办理。经营期满后,标的物由转让方收回重拍,在同等条件下本次成交的受让方享有优先受让权,如放弃优先受让权,须自行清空场内可移动物品及设备但不得破坏不可移动的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 12、经营期内, (略) 政府统筹规划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需要收回标的物,转让方须书面告知受让方,可终止与其的租赁关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3、因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租赁关系,并将标的按经营现状收回,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受让方须结清所有经营所产生的水电气、物业费、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转让方可无条件从剩余租金、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相关费用(多退少补)。 14、本方案中尚未涉及或未详尽阐述的相关事宜,将统一以双方最终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所约定的条款内容作为执行依据与标准,合同中的规定具有最高权威性与最终解释权,双方应严格遵循合 (略) 理各类未明确事项。 15、拍卖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支付时间: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16、合同签订时间:付清全部应付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17、拍卖成交后,标的交付时间以经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18、经营期满后若受让方不再续约,须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通知转让方,按转让方的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并在约定时间内结清所有经营所产生的水电等公共支出费用后无偿搬离标的物,在受让方搬离标的物时,不得损坏标的物主体结构、装修及原有配套设施。 19、合同期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均与转让方无关,由受让方承担责任。 | |||||||
| 1、应是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境内法人企业。 2、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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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挂牌期满后,如只有一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则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直接确定其为受让方,该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且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本公告挂牌底价;如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则采用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分期支付,租金按每半年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须在标的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上 (略) 指定账户实行进场结算。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上 (略) 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书面转款申请及标的完成交接证明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无息转付给转让方。 | |||||||
联系方式: | (略) 联系电话:(略)(童女士) |
项目编号: | JY24JX(略) | |||||||
项目名称: | (略) (略) 29号房产经营权转让(15年) | |||||||
标的名称: | (略) (略) 29号房产经营权转让(15年),挂牌价15,(略)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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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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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首日:2024年12月26日 信息披露期满日: 2025年01月23日 | |||||||
(略) 理方式: | 无 | |||||||
项目简介: | 标的物 (略) (略) 29号,房屋结构为钢混,整体转让经营权。标的总建筑面积约(略).713m2,标的起拍价为(略)元/首年,竞买保证金(略)元,履约保证金(略)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挂牌招租的重大事项揭示及瑕疵详见江西德胜房地产 (略) 出具的评估报告《赣德胜房估(2024)字第031号》。 2、标的内,存在原受让方存放了一批其前期经营所属的设备、设施。自标的成交之日起 15日内,若原受让方未竞得该标的,则原受让方需将其所属的设备、设施搬离、清空,并将租赁标的交还转让方。如原受让方逾期未搬离、清空,则视为原受让方将租赁标的内剩余的设备、设施无偿赠与转让方,原受让方不得要求赔偿或补偿。原受让方在搬离、清空过程中不得损坏租赁标的的主体结构,如因原受让方原因造成损坏,原受让方应负责维修完好或承担赔偿责任。 3、标的新旧、规格、质量、数量、状况、性能、面积等均以交付时现状转让(此现状不包含原受让方存放的一批其前期经营所属的设备、设施),转让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说明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意向受让方应认真咨询、看样、核实,明确本次转让标的的现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各项投入以及商业风险等。拍卖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否定拍卖成交结果或要求变更已承诺的条件。标的物需自行勘察。 4、本次转让标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面积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拍卖成交后,以交付时现状为准,标的交付时不论面积是否增减,均不影响拍卖成交及成交总价。 5、本次经营权转让年限为15年;拍卖成交后,给予受让方9个月的装修期和房屋维修期(不含在租期内)。 6、租金的缴付及递增方式:采用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按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6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每个支付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支付下一个支付周期的租金;拍卖成交后,第1-3年租金无递增;第4-7年的年租金在第三年的基础上递增3%;第8-12年的年租金在第7年的基础上递增3%;第13-15年的年租金在第12年的基础上递增3%。 7、履约保证金要求:拍卖成交后,受让方应支付(略)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限届满,受让方未对转让方造成任何损失及无拖欠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的,受让方无违约行为的,转让方在合同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返还受让方的履约保证金。 8、受让方在经营期内基于自身经营需求,对标的 (略) 、结构或其他相关方面进行了任何形式的改动,在经营期满或因任何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时,受让方务必自行承担全部费用与责任,将标的恢复至租赁前的原始状态,确保标的能够完整地交还给转让方,且恢复工作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转让方的要求与期望。 9、在经营合同期满的情况下,针对受让方于经营期间开展的所有装修、装潢活动以及经转让方许可的改造行为,转让方将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赔偿。对于未与租赁标的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当经营期满或合同终止时,受让方有权进行拆除并搬离现场。而已经与租赁标的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经营期满或合同终止的时刻起,其所有权自动归属转让方,受让方严禁对其进行拆除或实施破坏行为,以保障转让方的合法权益与租赁标的的完整性。 10、经营业态:受让方可基于自身经营策略与实际需求,自行负责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可经营业态的申请。在申请过程中,受让方所申请的经营业态不仅要契合受让方的经营目标,更需确保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场地的既定使用限制条件,以此保障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与有序开展。 11、受让方在经营期间,若无转让方的书面同意,严禁实施转租、分租及改建行为。同时,受让方因自身经营业务而需办理的各类证照,均由受让方独立自主地负责完成办理。经营期满后,标的物由转让方收回重拍,在同等条件下本次成交的受让方享有优先受让权,如放弃优先受让权,须自行清空场内可移动物品及设备但不得破坏不可移动的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 12、经营期内, (略) 政府统筹规划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需要收回标的物,转让方须书面告知受让方,可终止与其的租赁关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3、因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租赁关系,并将标的按经营现状收回,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受让方须结清所有经营所产生的水电气、物业费、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转让方可无条件从剩余租金、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相关费用(多退少补)。 14、本方案中尚未涉及或未详尽阐述的相关事宜,将统一以双方最终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所约定的条款内容作为执行依据与标准,合同中的规定具有最高权威性与最终解释权,双方应严格遵循合 (略) 理各类未明确事项。 15、拍卖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支付时间: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16、合同签订时间:付清全部应付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17、拍卖成交后,标的交付时间以经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18、经营期满后若受让方不再续约,须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通知转让方,按转让方的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并在约定时间内结清所有经营所产生的水电等公共支出费用后无偿搬离标的物,在受让方搬离标的物时,不得损坏标的物主体结构、装修及原有配套设施。 19、合同期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均与转让方无关,由受让方承担责任。 | |||||||
| 1、应是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境内法人企业。 2、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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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挂牌期满后,如只有一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则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直接确定其为受让方,该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且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本公告挂牌底价;如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则采用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分期支付,租金按每半年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须在标的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上 (略) 指定账户实行进场结算。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上 (略) 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书面转款申请及标的完成交接证明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无息转付给转让方。 | |||||||
联系方式: | (略) 联系电话:(略)(童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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