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湘1022破5号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
湖南省宜 (略)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022破5号之一
申请人:宜 (略) 管理人。
2024年5月26日,本院根据债权人中央储备 (略) 的申请裁定受理宜 (略) 破产清算一案。该案于2024年6月11日以摇球方式选定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担任宜 (略) 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
管理人于2024年10月 (略) 提交申请,称宜 (略) 已停业十余年, (略) 过程中,前往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国亮户籍地获知其多年未在当地居住,已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导致公司财务账簿、资产及债权债务等财务资料均未能取得。鉴于管理人未接管到宜 (略) 移交的财务账簿、资产及债权债务资料, (略) 申请《调查令》,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 (略) 交警大队、债务人开户行等部门调查债务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查,债务人未欠缴税款,实物出资的养猪场因长期未使用现已坍塌,场地占用土地因拖欠租金被出租人收回,其名下已无任何其他资产。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核, (略) 裁定确认的债权共计1户1笔,确认债权总金额为#元。综上,债务人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亦不存在重整情形。管理人 (略) 裁定宣告债务人宜 (略) 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确认宜 (略) 1户1笔债权,债权金额为#元。管理人在履职中未接管到宜 (略) 财务账簿、资产及债权债务等财务资料, (略) 名下的现金、不动产、车辆等其他可供分配财产。根据管理人调查核实宜 (略) 的资产负债情况,足已认定宜 (略) 不能清除到期债务,亦无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且本案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宜 (略) 已具备破产原因。现管理人提请裁定宜 (略) 破产并终结其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继续履行职务,处理后续遗留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宜 (略) 破产;
二、终结宜 (略) 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 亚 红
审 判 员 李 鹏 伟
审 判 员 杨 梦 然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子 颖
书 记 员 蒋 春 艳
湖南省宜 (略)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022破5号之一
申请人:宜 (略) 管理人。
2024年5月26日,本院根据债权人中央储备 (略) 的申请裁定受理宜 (略) 破产清算一案。该案于2024年6月11日以摇球方式选定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担任宜 (略) 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
管理人于2024年10月 (略) 提交申请,称宜 (略) 已停业十余年, (略) 过程中,前往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国亮户籍地获知其多年未在当地居住,已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导致公司财务账簿、资产及债权债务等财务资料均未能取得。鉴于管理人未接管到宜 (略) 移交的财务账簿、资产及债权债务资料, (略) 申请《调查令》,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 (略) 交警大队、债务人开户行等部门调查债务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查,债务人未欠缴税款,实物出资的养猪场因长期未使用现已坍塌,场地占用土地因拖欠租金被出租人收回,其名下已无任何其他资产。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核, (略) 裁定确认的债权共计1户1笔,确认债权总金额为#元。综上,债务人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亦不存在重整情形。管理人 (略) 裁定宣告债务人宜 (略) 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确认宜 (略) 1户1笔债权,债权金额为#元。管理人在履职中未接管到宜 (略) 财务账簿、资产及债权债务等财务资料, (略) 名下的现金、不动产、车辆等其他可供分配财产。根据管理人调查核实宜 (略) 的资产负债情况,足已认定宜 (略) 不能清除到期债务,亦无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且本案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宜 (略) 已具备破产原因。现管理人提请裁定宜 (略) 破产并终结其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继续履行职务,处理后续遗留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宜 (略) 破产;
二、终结宜 (略) 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 亚 红
审 判 员 李 鹏 伟
审 判 员 杨 梦 然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子 颖
书 记 员 蒋 春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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