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391破38号2024苏0391破38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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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391破38号2024苏0391破38号民事裁定书

江 苏 省 徐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391破38号


申请人:徐州新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19日,徐州新 (略) (略) 提出申请,称截至 2024年12月19日徐州新 (略) 负债总额 *.31元。 (略) 财务资料,审计机构无法对其进行审计,经调查债务人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及债务,管 (略) 裁定宣告徐州新 (略) 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 (略) 终结破产程序。 (略) 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 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徐州新 (略) 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本案尚遗留其他清算工作,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清算职责。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 的,债权人可以 (略) 追加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 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徐州新 (略) 破产;

二、终结徐州新 (略) 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韩 军

审 判 员 韩 蕾

审 判 员 梁化成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 祺

附件
新之源0(2024)苏0391破38号宣告破产裁定书(已签章版).pdf 下载
,徐州

江 苏 省 徐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391破38号


申请人:徐州新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19日,徐州新 (略) (略) 提出申请,称截至 2024年12月19日徐州新 (略) 负债总额 *.31元。 (略) 财务资料,审计机构无法对其进行审计,经调查债务人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及债务,管 (略) 裁定宣告徐州新 (略) 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 (略) 终结破产程序。 (略) 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 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徐州新 (略) 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本案尚遗留其他清算工作,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清算职责。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 的,债权人可以 (略) 追加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 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徐州新 (略) 破产;

二、终结徐州新 (略) 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韩 军

审 判 员 韩 蕾

审 判 员 梁化成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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