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5破1号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关于补充核查债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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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5破1号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关于补充核查债权的通知

宁夏 (略) 等22家关联企业

实质合并重整案

关于补充核查债权的通知

2023年9月26日,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或“法院”)依法作出(2023)宁05破申4号-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夏 (略) (以下简称“天元锰业”)等11家企业重整案件,并于9月27日作出(2023)宁05破1号-11号《决定书》,指定宁夏 (略) 清算组担任11家重整企业管理人。

2023年11月30日, (略) 根据宁夏 (略) 管理人的申请,依法作出(2023)宁05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天元锰业等22家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宁夏 (略) 管理人担任天元锰业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各项重整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制作了《宁夏 (略) 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以下简称“《债权表》”)。2024年1月11日管理人将编制完成的上述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2024年4月22日、5月17日、6月28日、8月2日,管理人分别将新审查完成的债权编制《宁夏 (略) 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表(二)》、《宁夏 (略) 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表(三)》、《宁夏 (略) 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表(四)》、《宁夏 (略) 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表(五)》并上传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http://**),提请各债权人及债务人对上述债权进行补充核查。

之后,管理人依法依规持续对暂缓确认债权、核查有异议债权及补充申报债权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对该部分债权的初步审查结果编制《宁夏 (略) 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表(六)》(以下简称“《债权表(六)》”)并上传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http://**),提请各债权人及债务人对上述债权进一步补充核查。本次债权核查的范围为部分《债权表》中审查结果为暂缓确认的债权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截至12月26日前的新增申报债权。债权人和债务人核查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债权人及债务人请依据短信发送的账号及密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http://**)下载《债权表(六)》核查债权。

(二)若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表(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应当在2025年1月10日前(含当日),按照管理人提供的模板(请于系统中下载)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异议人需将《债权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管理人邮箱:*@*ttp://**,除此之外的任何异议方式,均被视为无效异议,管理人不予答复;邮件命名方式为:债权人名称+债权异议。管理人收到异议后将尽快予以审查,并书面答复。如对管理人书面答复仍有异议,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 (略) 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未按期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的,视为无异议。

(三)对于经本次核查后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将依法 (略) 裁定确认。对于尚不具备裁定确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将持续审查,提供债权人核查,并在条件具 (略) 裁定确认。

特此通知。

宁夏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宁夏

宁夏 (略) 等22家关联企业

实质合并重整案

关于补充核查债权的通知

2023年9月26日,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或“法院”)依法作出(2023)宁05破申4号-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夏 (略) (以下简称“天元锰业”)等11家企业重整案件,并于9月27日作出(2023)宁05破1号-11号《决定书》,指定宁夏 (略) 清算组担任11家重整企业管理人。

2023年11月30日, (略) 根据宁夏 (略) 管理人的申请,依法作出(2023)宁05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天元锰业等22家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宁夏 (略) 管理人担任天元锰业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各项重整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制作了《宁夏 (略) 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以下简称“《债权表》”)。2024年1月11日管理人将编制完成的上述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2024年4月22日、5月17日、6月28日、8月2日,管理人分别将新审查完成的债权编制《宁夏 (略) 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表(二)》、《宁夏 (略) 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表(三)》、《宁夏 (略) 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表(四)》、《宁夏 (略) 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表(五)》并上传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http://**),提请各债权人及债务人对上述债权进行补充核查。

之后,管理人依法依规持续对暂缓确认债权、核查有异议债权及补充申报债权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对该部分债权的初步审查结果编制《宁夏 (略) 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表(六)》(以下简称“《债权表(六)》”)并上传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http://**),提请各债权人及债务人对上述债权进一步补充核查。本次债权核查的范围为部分《债权表》中审查结果为暂缓确认的债权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截至12月26日前的新增申报债权。债权人和债务人核查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债权人及债务人请依据短信发送的账号及密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http://**)下载《债权表(六)》核查债权。

(二)若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表(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应当在2025年1月10日前(含当日),按照管理人提供的模板(请于系统中下载)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异议人需将《债权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管理人邮箱:*@*ttp://**,除此之外的任何异议方式,均被视为无效异议,管理人不予答复;邮件命名方式为:债权人名称+债权异议。管理人收到异议后将尽快予以审查,并书面答复。如对管理人书面答复仍有异议,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 (略) 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未按期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的,视为无异议。

(三)对于经本次核查后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将依法 (略) 裁定确认。对于尚不具备裁定确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将持续审查,提供债权人核查,并在条件具 (略) 裁定确认。

特此通知。

宁夏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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