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渝05破38号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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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渝05破38号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略) 豪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等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 (略) 裁定确认”。

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确认无异议的, (略) 裁定确认,并 (略) 裁定确认的债权,结合破产 (略) 置结果并依据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作《债权分配明细表》,详细列明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姓名、债权性质及债权金额等情况。对于债权人会议核查后补充申报或者待定的债权,管理人将对其进行审查,并经债权人会议 (略) 裁定确认。

二、可供分配的债务人财产

经管理人调查,豪运公司的财产主要包括停车用房、商服用房等,最终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以实际变现的财产价值为准。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依法对破产财产按如下先后顺序作出分配:

(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聘用审计、评估、辅助拍卖、档案管理机构的费用、聘用留守人员的费用等。

1.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管理人执行职务发生的实际费用为准;此外,为保证程序的顺利进行,管理人可预留部分执行职务费用,便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继续执行职务。管理人职务终结时,若无补充申报债权的, (略) 核准,预留费用在扣除执行职务所产生的费用后剩余部分用于补充分配。

2.管理人报 (略) 最终裁定的金额为准。

3.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聘用审计、评估机构的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按比例清偿并 (略) 终结破产程序。

共益债务的范围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二)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特定担保物价值内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纳入普通债权清偿;担保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担 (略) 置变现并扣除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等)后用于清偿担保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后,可供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的金额还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其他破产债权。

(三)职工债权分配

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后,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用于清偿本案职工债权。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职工债权的,按比例清偿。

(四)税款债权分配

清偿完毕职工债权后,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用于清偿税款债权。税款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税款,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税款债权的,按比例清偿。

(五)普通债权分配

清偿完毕以上债权后,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用于清偿本案普通债权。

(六)劣后于普通债权清偿的债权

劣后债权清偿顺位在普通债权之后,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普通债权,则劣后债权不能实现受偿。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

破产财产分配原则上采用货币形式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若债权人提供的账户信息有变动的,应在发布分配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交新的账户信息。

(二)分配时间

在本方案经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略) 裁定认可,且主要财产已变价完毕后,管理人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分配原则制定《债权分配明细表》, (略) ,并发布分配公告,公告后向债权人进行支付。

(三)分配提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未受领或由于债权人原因(如债权人收款账户信息错误、变更后未告知管理人等)导致无法分配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发生未受领而需要二次分配的情况,按照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分配,将分配款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收款账户,不再重新表决。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不再进行追加分配, (略) 将其上缴国库。

五、追加分配

破产财产按本方案分配完毕后,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两年内,若管理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将依法实施追加分配。若追加分配,管理人不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依据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定《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后遵照实施。如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 (略) 将其上缴国库。

六、其他

(一)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二)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若有其他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遵照以上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但补充申报债权人应当支付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三)本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略) 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四)本分配方案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略) 豪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重庆, (略) ,重庆

(略) 豪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等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 (略) 裁定确认”。

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确认无异议的, (略) 裁定确认,并 (略) 裁定确认的债权,结合破产 (略) 置结果并依据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作《债权分配明细表》,详细列明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姓名、债权性质及债权金额等情况。对于债权人会议核查后补充申报或者待定的债权,管理人将对其进行审查,并经债权人会议 (略) 裁定确认。

二、可供分配的债务人财产

经管理人调查,豪运公司的财产主要包括停车用房、商服用房等,最终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以实际变现的财产价值为准。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依法对破产财产按如下先后顺序作出分配:

(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聘用审计、评估、辅助拍卖、档案管理机构的费用、聘用留守人员的费用等。

1.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管理人执行职务发生的实际费用为准;此外,为保证程序的顺利进行,管理人可预留部分执行职务费用,便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继续执行职务。管理人职务终结时,若无补充申报债权的, (略) 核准,预留费用在扣除执行职务所产生的费用后剩余部分用于补充分配。

2.管理人报 (略) 最终裁定的金额为准。

3.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聘用审计、评估机构的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按比例清偿并 (略) 终结破产程序。

共益债务的范围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二)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特定担保物价值内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纳入普通债权清偿;担保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担 (略) 置变现并扣除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等)后用于清偿担保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后,可供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的金额还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其他破产债权。

(三)职工债权分配

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后,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用于清偿本案职工债权。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职工债权的,按比例清偿。

(四)税款债权分配

清偿完毕职工债权后,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用于清偿税款债权。税款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税款,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税款债权的,按比例清偿。

(五)普通债权分配

清偿完毕以上债权后,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用于清偿本案普通债权。

(六)劣后于普通债权清偿的债权

劣后债权清偿顺位在普通债权之后,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普通债权,则劣后债权不能实现受偿。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

破产财产分配原则上采用货币形式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若债权人提供的账户信息有变动的,应在发布分配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交新的账户信息。

(二)分配时间

在本方案经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略) 裁定认可,且主要财产已变价完毕后,管理人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分配原则制定《债权分配明细表》, (略) ,并发布分配公告,公告后向债权人进行支付。

(三)分配提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未受领或由于债权人原因(如债权人收款账户信息错误、变更后未告知管理人等)导致无法分配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发生未受领而需要二次分配的情况,按照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分配,将分配款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收款账户,不再重新表决。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不再进行追加分配, (略) 将其上缴国库。

五、追加分配

破产财产按本方案分配完毕后,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两年内,若管理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将依法实施追加分配。若追加分配,管理人不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依据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定《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后遵照实施。如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 (略) 将其上缴国库。

六、其他

(一)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二)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若有其他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遵照以上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但补充申报债权人应当支付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三)本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略) 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四)本分配方案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略) 豪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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