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782破104号2024浙0782破104号——债权申报公告
2024浙0782破104号2024浙0782破104号——债权申报公告
(略) (略)
公 告
(2024)浙0782破104号
本院根据 (略) (略) 的申请,于2024年12月10日裁定受理浙江千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千 (略) 的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须知
浙江千 (略) 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 (略) 提交以下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2、债务清册;
3、债权清册;
4、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5、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债权人须知
1、浙江千 (略) 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2月6日前向浙江千 (略) 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地点及电话: (略) (略) 稠江街道万达广场SOHO.B座6幢32楼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余进律师,电话:(略)。
3、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债权人申报债权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真实地申报,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虚假申报债权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6、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须知
浙江千 (略) 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千 (略) 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会议须知
本院定于2025年2月14日上午9:30 (略)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
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略) (略)
公 告
(2024)浙0782破104号
本院根据 (略) (略) 的申请,于2024年12月10日裁定受理浙江千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千 (略) 的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须知
浙江千 (略) 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 (略) 提交以下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2、债务清册;
3、债权清册;
4、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5、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债权人须知
1、浙江千 (略) 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2月6日前向浙江千 (略) 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地点及电话: (略) (略) 稠江街道万达广场SOHO.B座6幢32楼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余进律师,电话:(略)。
3、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债权人申报债权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真实地申报,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虚假申报债权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6、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须知
浙江千 (略) 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千 (略) 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会议须知
本院定于2025年2月14日上午9:30 (略)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
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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