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书》(签署《现场勘验确认书》,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将按 (略) 置保证金。 2、意向方报名时需上传资料清单中所有报名资料。承租方资格条件应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规定。意向承租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承租方的资格,决定是否承租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20年全部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全部租金、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委托方价款转付通知书后将全部租金转付至委托方指定银行账户。 4、委托方收到全部租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最终承租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在标的交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委托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承租方承担。在承租方承租期间,必须严格按承租原土地(耕地)用途、性质、使用,禁止改变土地(耕地)使用用途、性质。禁止超越承租土地面积、范围越界使用。不得改变承租土地原现状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农田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地下水 (略) 、 (略) 线、 (略) 、 (略) 线等设施。 在承租使用过程中对原有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农田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地下水 (略) 、 (略) 线、 (略) 、 (略) 线等造成损坏的由承租方予以赔偿并恢复原状。 5、本次标的出租涉及所有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承担主体的,由承租方承担。本次标的出租,承租方须自行了解、办理权属备案等事宜。委托方负责提供权属相关资料,配合承租方办理土地经营权备案手续。 6、承租方必须依法经营,不得擅自改变耕地规定用途,如须变更耕地规定用途的,须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能变更。 7、承租方必须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符合环境保护、当地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耕地利用等政策法规;造成承租耕地环境污染,由承租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8、承租方须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按环保要求进行生产作业。禁止丢弃、倾倒使用过程中的农药、化肥及包装物等;严禁使用长效农药;造成承租耕地环境污染,由承租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9、承租方必须依法经营,禁止承租方对其承租的耕地擅自转租、抵押、担保等。否则委托方有权收回承租方承租的耕地,解除合同。 10、承租方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承租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方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在承租期间一切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如自愿参加农业保险,由承租 (略) 办理相关手续。 12、因国家经济建设等征用、占用承租的耕地,租赁终止履行,相关赔偿补偿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13、在承租土地期间,涉及的国家相关惠农、支农、产业扶持政策等相关补贴,享受标准和主体(单位、人员)按国家及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1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受让(承租)。 15、其他未尽事项以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1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 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