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川0193破22号裁定书2015安民破字第2号之六-批准《绵阳博杰实业有限公司化债方案》
(略) (略) (略)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民破字第2号之六
申请人: (略) (略) 管理人。
负责人:宋晓红,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2024年12月17日, (略) (略) ( (略) ) (略) 提出申请称,2024年 (略) 召开第七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了《 (略) (略) 化债方案》(以下简称《化债方案》),按照工程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务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分组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经管理人统计:工程优先债权组4人,债权总额51,651,*,同意4人,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该组通过《化债方案》;税务债权组1人,债权总额3,821,*,该组债权人不同意,该组未通过《化债方案》;职工债权组由职工代表1人代表职工债权组表决通过《化债方案》;普通债权组19人,债权总额163,321,*,同意16人,同意人数占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的84.21%,其所代表的债权额(*.02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7.21%,该组表决通过《化债方案》。因该《化债方案》提交表决时规则为“各表决组均通过本化债方案的,本方案即为通过。”故《化债方案》未获债权人大会表决通过。
管理人认为,《化债方案》系重整计划债权受偿方案,虽按照重整计划的表决规则未能由债权人大会表决通过,但 (略) 裁定批准的条件,建议裁定通过《化债方案》,理由如下:
一、除税务债权外,其余债权组均通过《化债方案》:建工债权组100%通过,普通债权组人数和金额均超过84%。其他债权组如此高的通过率,代表了广大债权人真实的心声和意愿,其余债权组也积极呼吁,要求通过《化债方案》;
二、按照《化债方案》的安排,税务债权、职工债权将以以房抵债的形式,获得全额清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化债方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四、本案重整计划涉及的经营事项已完成,若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续的分配方案与本化债方案并 (略) 别,致使程序空转。
本院认为,企业破产程序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案涉《化债方案》包含“所有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破产债权均采用以房抵债的方式进行支付或清偿”等内容,该《化债方案》系对重整计划中债权受偿方案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适用批准重整计划的规则来决定是否批准《化债方案》。基于《化债方案》表决规则的设定,该方案仅系税务债权组未同意致使表决未通过。根据《化债方案》的清偿顺序和方式,该组债权可获得全额清偿,故《化债方案》符合重整计划草案裁定批准的条件。
综上, (略) 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本案《化债方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裁定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批准《 (略) 化债方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蓉
审 判 员 李涛涛
审 判 员 李锐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涛
(略) (略) (略)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民破字第2号之六
申请人: (略) (略) 管理人。
负责人:宋晓红,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2024年12月17日, (略) (略) ( (略) ) (略) 提出申请称,2024年 (略) 召开第七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了《 (略) (略) 化债方案》(以下简称《化债方案》),按照工程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务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分组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经管理人统计:工程优先债权组4人,债权总额51,651,*,同意4人,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该组通过《化债方案》;税务债权组1人,债权总额3,821,*,该组债权人不同意,该组未通过《化债方案》;职工债权组由职工代表1人代表职工债权组表决通过《化债方案》;普通债权组19人,债权总额163,321,*,同意16人,同意人数占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的84.21%,其所代表的债权额(*.02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7.21%,该组表决通过《化债方案》。因该《化债方案》提交表决时规则为“各表决组均通过本化债方案的,本方案即为通过。”故《化债方案》未获债权人大会表决通过。
管理人认为,《化债方案》系重整计划债权受偿方案,虽按照重整计划的表决规则未能由债权人大会表决通过,但 (略) 裁定批准的条件,建议裁定通过《化债方案》,理由如下:
一、除税务债权外,其余债权组均通过《化债方案》:建工债权组100%通过,普通债权组人数和金额均超过84%。其他债权组如此高的通过率,代表了广大债权人真实的心声和意愿,其余债权组也积极呼吁,要求通过《化债方案》;
二、按照《化债方案》的安排,税务债权、职工债权将以以房抵债的形式,获得全额清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化债方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四、本案重整计划涉及的经营事项已完成,若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续的分配方案与本化债方案并 (略) 别,致使程序空转。
本院认为,企业破产程序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案涉《化债方案》包含“所有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破产债权均采用以房抵债的方式进行支付或清偿”等内容,该《化债方案》系对重整计划中债权受偿方案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适用批准重整计划的规则来决定是否批准《化债方案》。基于《化债方案》表决规则的设定,该方案仅系税务债权组未同意致使表决未通过。根据《化债方案》的清偿顺序和方式,该组债权可获得全额清偿,故《化债方案》符合重整计划草案裁定批准的条件。
综上, (略) 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本案《化债方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裁定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批准《 (略) 化债方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蓉
审 判 员 李涛涛
审 判 员 李锐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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