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股权-挂牌披露
航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略)D(略) |
---|---|
项目名称 | (略) 1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农银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农银 (略) |
转让比例 | 10 |
挂牌价格 | (略)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2-26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信息公告期间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完成后,转让方将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尽职调查完成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尽职调查完成确认书》作为受让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尽职调查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意向受让方的直接股东、合伙人或穿透股东中均不得存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境外自然人(须对此予以书面承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情况及支付能力,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最近三年无偷、漏税记录、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重 (略) 罚、无重大诉讼及仲裁、没有收到 (略) 罚、无潜在风险(须对此予以书面承诺)。 3.满足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发布相关规定,穿透股东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须对此予以书面承诺)。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体参与受让。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受让申请。 (二)意向受让方须在完成受让资格确认后3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略)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三)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四)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服务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七)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 本方承诺认同党的领导、支持标的企业党建工作,支持公司基金业务发展; 2. (略) 或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以适当形式进行尽职调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 同意转让公告中关于 (略) 置的条款; 4. 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5. 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款一次性划转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6. 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7. 本方已具备作为标的企业股东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8. 本方承诺将应相关方的要求填报为配合标的企业完成股东变更所需的相关文件; 9. 本方同意在受让股 (略) 管理的基金投 (略) 过程中开展各项穿透股东尽调核查工作; 10. 本方的直接股东、合伙人或穿透股东中均不存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境外自然人; 11. 本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最近三年无偷、漏税记录、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重 (略) 罚、无重大诉讼及仲裁、没有收到 (略) 罚、无潜在风险; 12. 本方满足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布相关规定,穿透股东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 (八)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全部备查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不得因转让后转让标的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进行追责或索赔。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否则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项目编号 | S(略)D(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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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1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农银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农银 (略) |
转让比例 | 10 |
挂牌价格 | (略)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2-26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信息公告期间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完成后,转让方将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尽职调查完成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尽职调查完成确认书》作为受让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尽职调查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意向受让方的直接股东、合伙人或穿透股东中均不得存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境外自然人(须对此予以书面承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情况及支付能力,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最近三年无偷、漏税记录、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重 (略) 罚、无重大诉讼及仲裁、没有收到 (略) 罚、无潜在风险(须对此予以书面承诺)。 3.满足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发布相关规定,穿透股东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须对此予以书面承诺)。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体参与受让。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受让申请。 (二)意向受让方须在完成受让资格确认后3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略)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三)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四)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服务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七)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 本方承诺认同党的领导、支持标的企业党建工作,支持公司基金业务发展; 2. (略) 或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以适当形式进行尽职调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 同意转让公告中关于 (略) 置的条款; 4. 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5. 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款一次性划转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6. 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7. 本方已具备作为标的企业股东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8. 本方承诺将应相关方的要求填报为配合标的企业完成股东变更所需的相关文件; 9. 本方同意在受让股 (略) 管理的基金投 (略) 过程中开展各项穿透股东尽调核查工作; 10. 本方的直接股东、合伙人或穿透股东中均不存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境外自然人; 11. 本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最近三年无偷、漏税记录、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重 (略) 罚、无重大诉讼及仲裁、没有收到 (略) 罚、无潜在风险; 12. 本方满足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布相关规定,穿透股东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 (八)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全部备查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不得因转让后转让标的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进行追责或索赔。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否则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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