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01破28号贵州天天雅美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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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黔01破28号贵州天天雅美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公示

贵州 (略) 破产清算案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公示  

(略) (略) 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2024)黔 01破申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贵州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4)黔01破28号《决定书》,指定贵州普诚舜天会计 (略) 、 (略) 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贵州丰玺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贵州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23日, (略) (略) 作出(2024)黔01破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贵州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下称《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拟开始执行《分配方案》。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根据债权申报、审查、管理人会议核查并经 (略) (略) 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参与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共3户,总金额*,为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管理人通过执行财产调查、管理、变价等事务,取得贵州 (略)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其中:

1.银行存款*;

2.该公司应收股东未缴注册资本*元,因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追收议案,实际追收财产价值为0元;

3.该公司注册商标“赫芭”(注册号*), (略) 出价1200元,亦不愿意垫付费用进行评估拍卖,不接受以物抵债,故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贵州 (略)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视为该注册 (略) 场价值无法变现。

三、第一次分配中各顺序清偿的分配数额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的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本案破产费用如下:

1、破产案件受理费*;

2、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具体为:(1)刻章费用*;(2)文印费*;(3)交通费*。

贵州 (略)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破产费用,本次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财产为0元。

四、追加分配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发现债务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管理人按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如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 (略) (略) 将其上交国库。

贵州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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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略) 第一次财产分配公示.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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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略) 破产清算案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公示  

(略) (略) 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2024)黔 01破申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贵州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4)黔01破28号《决定书》,指定贵州普诚舜天会计 (略) 、 (略) 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贵州丰玺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贵州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23日, (略) (略) 作出(2024)黔01破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贵州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下称《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拟开始执行《分配方案》。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根据债权申报、审查、管理人会议核查并经 (略) (略) 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参与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共3户,总金额*,为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管理人通过执行财产调查、管理、变价等事务,取得贵州 (略)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其中:

1.银行存款*;

2.该公司应收股东未缴注册资本*元,因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追收议案,实际追收财产价值为0元;

3.该公司注册商标“赫芭”(注册号*), (略) 出价1200元,亦不愿意垫付费用进行评估拍卖,不接受以物抵债,故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贵州 (略)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视为该注册 (略) 场价值无法变现。

三、第一次分配中各顺序清偿的分配数额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的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本案破产费用如下:

1、破产案件受理费*;

2、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具体为:(1)刻章费用*;(2)文印费*;(3)交通费*。

贵州 (略)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破产费用,本次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财产为0元。

四、追加分配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发现债务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管理人按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如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 (略) (略) 将其上交国库。

贵州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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