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0826强清1号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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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鲁0826强清1号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通知书

山东省微 (略) 通知书

(2024)鲁0826强清1号

微山 (略) 、种道国、种道民、褚衍增:

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根据褚衍增、种道民的申请,裁定受理微山 (略) 的强制清算一案,于2024年12月10日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担任微山 (略) 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即日起至清算终结终止之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强制清算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强制清算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强制清算

终结之日,微山 (略) 法定代表人种道国、股东种道民、褚衍增及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

承担如下义务:(1)应妥善保管好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 (略) 许可,不得

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6)本院认为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四、清算组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

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5年3月7日9时30分在

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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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微山县

山东省微 (略) 通知书

(2024)鲁0826强清1号

微山 (略) 、种道国、种道民、褚衍增:

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根据褚衍增、种道民的申请,裁定受理微山 (略) 的强制清算一案,于2024年12月10日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担任微山 (略) 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即日起至清算终结终止之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强制清算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强制清算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强制清算

终结之日,微山 (略) 法定代表人种道国、股东种道民、褚衍增及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

承担如下义务:(1)应妥善保管好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 (略) 许可,不得

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6)本院认为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四、清算组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

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5年3月7日9时30分在

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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