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强清21号关于无法清算情形下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告知函
2024粤01强清21号关于无法清算情形下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告知函
李磷祥:
(略) (略) 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2023)粤01清申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银通织造厂(下称“银通织造厂”)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月4日作出(2023)粤01强清21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指定杨巍[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银通织造厂清算组(下称“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工作。
截止本函出具之日,经清算组发函及公告,贵方仍未向清算 (略) 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根据《 (略) 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现有情况表明银通织造厂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清算组将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略) 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贵方作为银通织造厂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将需根据《 (略) 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9条等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广州银通织造厂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李磷祥:
(略) (略) 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2023)粤01清申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银通织造厂(下称“银通织造厂”)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月4日作出(2023)粤01强清21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指定杨巍[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银通织造厂清算组(下称“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工作。
截止本函出具之日,经清算组发函及公告,贵方仍未向清算 (略) 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根据《 (略) 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现有情况表明银通织造厂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清算组将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略) 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贵方作为银通织造厂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将需根据《 (略) 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9条等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广州银通织造厂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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