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债权人申辉强申请于2024年12月16日裁定
受理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
月20日指定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为
(略) 管理人。债权人应自2025 年2月19
日前向 (略) 管理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地址: (略) (略) 汇金广场712
室,联系人:邓玉中,联系方式:*,*)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
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
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
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的债务人或者
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略) 管理人清偿债
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2月19日下 (略) 第一审判庭
(地址:伊川 (略) 4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
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
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
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