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至现场查看标的物,一经成交,双方交易数量以最终实际称重为准,标的物最终成交总价为成交单价乘以实际交割称重数量。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重量与本公告公布的预估数量有所偏差、在签订合同时向转让方提出附加条件等理由)拒签合同或者逾期签署合同,若有上述情形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交易保证金数额的,受让方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另外,出现上述情形时转让方有权直 (略) 置标的资产。 二、转让方合法持有标的物并对标的物拥有 (略) 置权。 三、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应至现场仔细、认真查勘现场,评估转让资产的实际状况,并充分预估到涉及税费税率情况、闲置资产拆卸环境、拆卸难度以及拆卸后的资产状况。意向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咨询所涉税费开票情况(税种、税率等)。 四、意向受让方在申请受让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资产转让合同》(详见公告附件),一旦成为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署该合同及其附件,接受相应条款的约束,不得以标的所涉税费税率、数量、现状为由拒绝签订上述合同。 五、标的物整体转让,不分拆,须按标的物的现状整体受让。 六、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拆除 (略) 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付清所有款项后,方可办理标的物的交接、拆卸、切割、装运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在拆卸、切割、装 (略) 置等工作过程中,受让方对标的进行拆除、装卸、运输和清场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所在地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指挥,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不得损坏转让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及违反转让方相关安全、消防等管理规定,不得因此而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如给转让方和相关生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标的物转移完毕,受让方应将残留垃圾清理完毕,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环保规定及转让方要求,将残留垃圾送到指定位置,并承担相关运费 (略) 理费,受让方应对拆除、装卸、运输和清场等全过程中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八、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转让方对标的物拆除有特别要求的,受让方须自身具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拆除标的物,并将委托拆除合同和/或相关资质证书作为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的必要附件。 九、成交后,转让方将至相关部门办理标的物的注销登记手续。 十、转让方不提供拆除场地,受让方须自行寻找场地,将转让标的运往拆除,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方场地对标的进行现场拆除、打包(压块)等;受让方须自行解决拆除、装卸、运输、清场过程中如涉及的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相应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十一、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成交价均为不含税价,交易完成后,由转让方按国 (略) 相关规定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税额全部由受让方支付。以上标的物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及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