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内0430破2号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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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内0430破2号人民法院公告

(略) 公告

(2024)内0430破2号

本院根据中国能 (略) (略) 的申请裁 (略) 创新 (略) 破产清算一案,于2024年12月2日指定内蒙古三易律师事 (略) 创新 (略) 管理人。 (略) 创新 (略) 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2月17日前, (略) 创新 (略) 管理人(通信地址: (略) (略) (略) 富兴大厦23楼;邮政编码:*;联系人:潘彦铭,联系电话*;联系人:曹友强,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创新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略) 创新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2月27日上午9时在内蒙 (略) (略) 敖 (略) 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25日


,内蒙古, (略) , (略) ,敖汉旗,赤峰,内蒙

(略) 公告

(2024)内0430破2号

本院根据中国能 (略) (略) 的申请裁 (略) 创新 (略) 破产清算一案,于2024年12月2日指定内蒙古三易律师事 (略) 创新 (略) 管理人。 (略) 创新 (略) 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2月17日前, (略) 创新 (略) 管理人(通信地址: (略) (略) (略) 富兴大厦23楼;邮政编码:*;联系人:潘彦铭,联系电话*;联系人:曹友强,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创新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略) 创新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2月27日上午9时在内蒙 (略) (略) 敖 (略) 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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