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闽0781破1号邵武市兄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破产裁定书
(略) (略)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781破1号
申请人:吴秀英,女,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略) (略) 麻坪巷6号。
(略) (略) 根据申请人吴秀英的申请,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2024)闽07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受理申请人吴秀英对被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本案由 (略) (略) 审理。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2024) 闽0781破1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建达(南平)律师事务 (略) (略) 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至2024年12月23日,管理人依法通知各债权人申报债权,目前根据已经申报的债权显示,总债权户数为0 户。经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总金额为0元人民币。在债权申报期内,无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管理人调查,现已查明兄弟粮油名下无其他房产、存款、股权、车辆、股票等财产,也没有对外投资。基于上述情况,管理人认为 (略) 的资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无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不符合破产条件, (略) 裁定驳回吴秀英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但本案因无人申报债权,目前尚 (略) 符合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故管 (略) 驳回吴秀英的破产清算申请,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吴秀英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略) 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 (略) (略) 。
审判长 张郑萍
审判员 吴薇
审判员 申屠聪琴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明
书记员 蒋长玉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十二条 (略) 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 (略) 提起上诉。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 (略) 提起上诉。
(略) (略)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781破1号
申请人:吴秀英,女,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略) (略) 麻坪巷6号。
(略) (略) 根据申请人吴秀英的申请,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2024)闽07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受理申请人吴秀英对被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本案由 (略) (略) 审理。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2024) 闽0781破1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建达(南平)律师事务 (略) (略) 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至2024年12月23日,管理人依法通知各债权人申报债权,目前根据已经申报的债权显示,总债权户数为0 户。经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总金额为0元人民币。在债权申报期内,无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管理人调查,现已查明兄弟粮油名下无其他房产、存款、股权、车辆、股票等财产,也没有对外投资。基于上述情况,管理人认为 (略) 的资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无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不符合破产条件, (略) 裁定驳回吴秀英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但本案因无人申报债权,目前尚 (略) 符合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故管 (略) 驳回吴秀英的破产清算申请,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吴秀英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略) 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 (略) (略) 。
审判长 张郑萍
审判员 吴薇
审判员 申屠聪琴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明
书记员 蒋长玉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十二条 (略) 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 (略) 提起上诉。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 (略) 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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