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破20号广州天城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对提案十《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审议、表决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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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破20号广州天城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对提案十《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审议、表决结果公示

在广州天城 (略) 破产清算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于2024年12月26日以线上方式向各债权人发送了表决提案予以表决。债权人会议审议了(2024)粤诺臣律破清字第1-8-10号《广州天城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议案,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现将表决结果通知如下:

下表为各债权人表决情况:

序号

债权人姓名/名称

债权额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

同意与否

1

潘朝顺、曾华令

#.69元

约5.80%

不同意

2

(略) (略)

#.5元

约8.15%

同意

3

广东 (略)

#.33元

约0.816%

同意

4

广州明之珠 (略)

#.24元

约0.729%

同意

5

佛冈县咏 (略)

#元

约2.14%

同意

6

罗伟坤

#.17元

约82.36%

同意

经统计,同意《广州天城 (略) 财产变价方案》的人数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83.33%,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94.2%;表决不同意人数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16.67%,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因此,本次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表决事项中的(2024)粤诺臣律破清字第1-8-10号《广州天城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依法表决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公示期为两天。

附件
【#盖章版】表决结果通知书(提案十).pdf 下载
,广州

在广州天城 (略) 破产清算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于2024年12月26日以线上方式向各债权人发送了表决提案予以表决。债权人会议审议了(2024)粤诺臣律破清字第1-8-10号《广州天城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议案,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现将表决结果通知如下:

下表为各债权人表决情况:

序号

债权人姓名/名称

债权额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

同意与否

1

潘朝顺、曾华令

#.69元

约5.80%

不同意

2

(略) (略)

#.5元

约8.15%

同意

3

广东 (略)

#.33元

约0.816%

同意

4

广州明之珠 (略)

#.24元

约0.729%

同意

5

佛冈县咏 (略)

#元

约2.14%

同意

6

罗伟坤

#.17元

约82.36%

同意

经统计,同意《广州天城 (略) 财产变价方案》的人数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83.33%,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94.2%;表决不同意人数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16.67%,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因此,本次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表决事项中的(2024)粤诺臣律破清字第1-8-10号《广州天城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依法表决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公示期为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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