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9破229号2024粤19破229号之二通知书-告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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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9破229号2024粤19破229号之二通知书-告知债务人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通知书
(2024)粤 19 破 229 号之二
(略) (略) :
2024 年 12 月 11 日,本院裁定受理 (略) 得晟信
(略) 与被 (略) (略) 申
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负责
人:赖池旺) (略) (略) 管理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
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承担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
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

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与管理人办理移交手
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届时必须
准时出席。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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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略) , (略) ,广州,东莞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通知书
(2024)粤 19 破 229 号之二
(略) (略) :
2024 年 12 月 11 日,本院裁定受理 (略) 得晟信
(略) 与被 (略) (略) 申
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负责
人:赖池旺) (略) (略) 管理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
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承担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
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

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与管理人办理移交手
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届时必须
准时出席。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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