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冀0825破3号隆化县人民法院2024冀0825破3号公告法院受理破产和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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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冀0825破3号隆化县人民法院2024冀0825破3号公告法院受理破产和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隆 (略)

公 告

(2024)冀 0825 破3号

本院根据李东红,世纪光宁电缆(北京)有限公司,孙玉洲,何军,李俊明的申请于2024年9月23日裁定受理隆化玺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6日指定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为隆化玺 (略) 的管理人。隆化玺 (略) 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2月14日前,向隆化玺 (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小佟沟街道祥业办公楼512、506;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林律师、#计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隆化玺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隆化玺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3月18日9时在隆 (略) 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
隆 (略) (2024)冀0825破3号公告2.pdf 下载
法院受理破产裁定书.pdf 下载
隆 (略) (2024)冀0825破3号公告1.pdf 下载
,隆化县

隆 (略)

公 告

(2024)冀 0825 破3号

本院根据李东红,世纪光宁电缆(北京)有限公司,孙玉洲,何军,李俊明的申请于2024年9月23日裁定受理隆化玺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6日指定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为隆化玺 (略) 的管理人。隆化玺 (略) 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2月14日前,向隆化玺 (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小佟沟街道祥业办公楼512、506;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林律师、#计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隆化玺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隆化玺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3月18日9时在隆 (略) 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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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
隆 (略) (2024)冀0825破3号公告2.pdf 下载
法院受理破产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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