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205强清4号关于立即履行交接义务的函
(2024)舜天强清字第3号
无锡舜天 (略) 、*明、谈惠明、沈凡、方锦铭、曹春华、沈耀庭、上海卡 (略) 、江苏苏豪 (略) :
(略) (略) (略) 根据江苏苏豪 (略) 的申请,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2024)苏0205清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无锡舜天 (略) (以下简称“舜天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宜兴方正 (略) 为舜天公司清算组。
你(你单位) (略) 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或董事或监事,现舜天公司清算组依据《 (略) 法》等相关规定,特函告你(你单位)相关事项如下:
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条第2、3款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 (略) 的股东、 (略) 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 (略) 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略) 的股东、 (略) 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 (略) 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3、《 (略) 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 (略) 理的批复》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 (略) 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4、《 (略) 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 (略) 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 (略) 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 (略) 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 (略) 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 (略) 股东、 (略) 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舜天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于股东是否存在未足额出资、抽逃部分出资或全部出资等情形,需要你(你单位) (略) 清算组作出书面说明。
6、舜天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舜天公司的经营人员、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相关情况,需要你(你单位) (略) 清算组作出书面说明,并同时提供联系方式。
请你(你单位) (略) 清算组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你(你单位)在接到本函后五日内立即履行上述交接义务。
特此函告。
无锡舜天 (略) 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民事裁定书、公告、通知书
舜天公司清算组
联系人:吴涵*
联系地址: (略) 新街 (略) 298号卓易公馆西栋17楼
(2024)舜天强清字第3号
无锡舜天 (略) 、*明、谈惠明、沈凡、方锦铭、曹春华、沈耀庭、上海卡 (略) 、江苏苏豪 (略) :
(略) (略) (略) 根据江苏苏豪 (略) 的申请,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2024)苏0205清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无锡舜天 (略) (以下简称“舜天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宜兴方正 (略) 为舜天公司清算组。
你(你单位) (略) 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或董事或监事,现舜天公司清算组依据《 (略) 法》等相关规定,特函告你(你单位)相关事项如下:
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条第2、3款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 (略) 的股东、 (略) 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 (略) 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略) 的股东、 (略) 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 (略) 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3、《 (略) 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 (略) 理的批复》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 (略) 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4、《 (略) 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 (略) 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 (略) 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 (略) 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 (略) 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 (略) 股东、 (略) 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舜天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于股东是否存在未足额出资、抽逃部分出资或全部出资等情形,需要你(你单位) (略) 清算组作出书面说明。
6、舜天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舜天公司的经营人员、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相关情况,需要你(你单位) (略) 清算组作出书面说明,并同时提供联系方式。
请你(你单位) (略) 清算组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你(你单位)在接到本函后五日内立即履行上述交接义务。
特此函告。
无锡舜天 (略) 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民事裁定书、公告、通知书
舜天公司清算组
联系人:吴涵*
联系地址: (略) 新街 (略) 298号卓易公馆西栋17楼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