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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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推动构建 (略) 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 (略)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发了《国 (略)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略) 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推进构建 (略) 场,更好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 (略)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优化 (略) 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通过税收大数据实现“全国通办”,在不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负担基础上,促进税源地与税收入库地更好匹配,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促进限售股减持更加规范, (略) 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基于现行个人转让限售股有关规定,在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不变的基础上,将纳税地点由证券机构所在地调整为限 (略) 所在地。

三、《公告》的政策适用范围?

《公告》 (略) 限售股,包括适用《财政部国 (略) 证监会 (略) 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 (略) 证监会 (略) 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财政部国 (略) 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 (略) 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财政 (略)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 (略) 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财政 (略) 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 (略) 公告2021年第33号)等相关规定的各类限售股或原始股,主要包括: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二)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 (略) 形成的限售股, (略) 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三)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四)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五)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 (略) 场(或中小板、 (略) 场)的限售股(即个人 (略) 板块 (略) 场的限售股);

(六)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 (略) 限售 (略) 股份;

(七)上市公司分立中,个 (略) 限售 (略) 股份;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北 (略) 原始股;

(九)其他限售股。

四、税务部门提供哪些便利化服务措施?

税务部门为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提供便利化举措,本着“系统 (略) 路,扣缴义务人、纳税 (略) ”的原则,依托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助力证券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异地代扣代缴,税款异地缴纳、属地入库,实现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申报“全国通办”。

(一)证券机构扣缴登记“全国通办”。证券机构在所在地既有的登记信息可全国使用,无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二)证券机构扣缴申报“全国通办”。证券 (略) 所在地办理扣缴申报,可优先通过自然人 (略) 网站(http://**)、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同时,也可继续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 (略) 股票代码和基础信息, (略) 基础信息,证券机构确认提交后,通过信息 (略)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证券机构缴纳税款“全国通办”。证券机构通过财税库 (略) 系统缴纳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采取批量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自动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无需多次支付税款。证券机构无需重复多地签订划缴税款协议,仅需申报前一次性确认用于限售股缴纳的三方协议账户,实现一次缴税、批量属地入库。

(四)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全国通办”。纳税人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可优先通过自然人 (略) 网站(http://**)远程办理申报, (略)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五、哪些情形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 (略) 证监会 (略) 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 (略) 证监会 (略) 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等相关规定,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办理自行申报清算。

纳税人发生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 (略) 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等情形的,应在次月申报期内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六、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发生变化?

《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对于手续费退库等业务,证券 (略)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可继续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自动传递相关资料, (略) 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办理退税,不额外增加证券机构的办理成本。

七、《公告》从何时开始施行?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对于《公告》发布后办理扣缴申报、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均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为推动构建 (略) 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 (略)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发了《国 (略)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略) 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推进构建 (略) 场,更好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 (略)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优化 (略) 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通过税收大数据实现“全国通办”,在不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负担基础上,促进税源地与税收入库地更好匹配,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促进限售股减持更加规范, (略) 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基于现行个人转让限售股有关规定,在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不变的基础上,将纳税地点由证券机构所在地调整为限 (略) 所在地。

三、《公告》的政策适用范围?

《公告》 (略) 限售股,包括适用《财政部国 (略) 证监会 (略) 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 (略) 证监会 (略) 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财政部国 (略) 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 (略) 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财政 (略)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 (略) 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财政 (略) 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 (略) 公告2021年第33号)等相关规定的各类限售股或原始股,主要包括: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二)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 (略) 形成的限售股, (略) 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三)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四)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五)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 (略) 场(或中小板、 (略) 场)的限售股(即个人 (略) 板块 (略) 场的限售股);

(六)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 (略) 限售 (略) 股份;

(七)上市公司分立中,个 (略) 限售 (略) 股份;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北 (略) 原始股;

(九)其他限售股。

四、税务部门提供哪些便利化服务措施?

税务部门为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提供便利化举措,本着“系统 (略) 路,扣缴义务人、纳税 (略) ”的原则,依托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助力证券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异地代扣代缴,税款异地缴纳、属地入库,实现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申报“全国通办”。

(一)证券机构扣缴登记“全国通办”。证券机构在所在地既有的登记信息可全国使用,无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二)证券机构扣缴申报“全国通办”。证券 (略) 所在地办理扣缴申报,可优先通过自然人 (略) 网站(http://**)、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同时,也可继续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 (略) 股票代码和基础信息, (略) 基础信息,证券机构确认提交后,通过信息 (略)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证券机构缴纳税款“全国通办”。证券机构通过财税库 (略) 系统缴纳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采取批量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自动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无需多次支付税款。证券机构无需重复多地签订划缴税款协议,仅需申报前一次性确认用于限售股缴纳的三方协议账户,实现一次缴税、批量属地入库。

(四)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全国通办”。纳税人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可优先通过自然人 (略) 网站(http://**)远程办理申报, (略)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五、哪些情形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 (略) 证监会 (略) 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 (略) 证监会 (略) 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等相关规定,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办理自行申报清算。

纳税人发生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 (略) 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等情形的,应在次月申报期内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六、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发生变化?

《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对于手续费退库等业务,证券 (略)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可继续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自动传递相关资料, (略) 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办理退税,不额外增加证券机构的办理成本。

七、《公告》从何时开始施行?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对于《公告》发布后办理扣缴申报、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均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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