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国务院国资委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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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国务院国资委监测

增资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华贵 (略) 增资项目
项目编码: * 监测编号: G*GZ*
公告开始日期: 2024-12-30 公告截止日期: 2025-03-28
标企业情况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华贵 (略) 增资项目
数据编号 592
一、增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华贵 (略)
基本情况 住所 贵州省 (略) 行政中心5号楼
法定代表人 刘刚 成立日期 2017-02-17
注册资本: *.*元 实收资本: *.*元
企业类型 其他 所属行业 金融业保险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MA6DT7PJ1R 经营规模 小型
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 (略) 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 (略) 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 (略) 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职工人数 310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华贵 (略) 增资项目
数据编号: GD*
数据编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GD*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 (略) 33.33
GD* 贵州省黔晟国有 (略) 19.17
GD* 贵州金 (略) (略) (贵州贵 (略) (略) ) 10.50
GD* (略) 7.50
GD* (略) (略) 7.50
GD* (略) 5.00
GD* (略) 设备 (略) 4.00
GD* (略) (略) 4.00
GD* (略) (略) 4.00
GD* 盛和 (略) 2.50
GD* 珠海 (略) 1.50
GD* 天津锦 (略) 1.00
信息监管
项目名称 华贵 (略) 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
数据编号 XXJG-* (略) 编码
关联转让方编号
国资监管类型 地方
增资扩股行为决策或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监管机构属地 贵州省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473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选择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 (略) *473
批准机构类型 集团(控股)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 (略)
决议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 (略) 董事会2024年度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略) 董决议〔2024〕12次)
批准文号 (略) 董决议〔2024〕12次
批准日期 2024-11-05
增资财务信息
项目名称: 华贵 (略) 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
数据编号 ZZCW-*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年度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021年 *.* 3090.* 3090.* *.* *.* *.*
2022年 *.* -*.* -*.* *.* *.* *.*
2023年 *.* -*.* -*.* *.*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财务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024-11-30 *.* -*.* -*.* *.* *.* *.*
增资披露信息
项目名称 华贵 (略) 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
数据编号 ZZPL-*
增资意向 本次拟募集资金人民币25亿元至45亿元,具体金额视募集情况确定。 信息发布期限 2024-12-30
2025-03-28
募集资用途 用于充实增资方注册资本,提升增资方的风险抵御和运营能力,支持增资方落实中长期战略规划。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1.本次拟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5亿元至45亿元,对应新增股份25亿股至45亿股,增资后,增资方注册资本金规模达到45亿元至65亿元。
2.本次增资方的现有股东拟参与本次增资扩股项目,并根据其上级主管单位或内部管理要求规定方式参与。
3.增资方新增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本次新增股票面值部分计入增资方注册资本,超出面值部分计入增资方资本公积。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拟引入投资方不超过20家,新增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拟占20%-40%,具体以投资方参与增资情况及保险监管机构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其他披露的事项 1.本次增资投资方须满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保险监 (略) 投资方资格条件,并在资格审核环节无条件配合增资方提供相应审查材料。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向意向投资方出具的《交易结果通知书》不代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及增资方对意向投资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投资方不代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及增资方对投资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及增资方亦不对投资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二、增资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 100.00按固定金额收取(万元)
交纳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其它
(略) 置方式 未成为最终投资方等情形,意向投资方可要求退还保证金,意向投资方要求退还保证金时应提交《退出说明》,本所在收到《退出说明》及保证金交纳收据后三个工作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但不包括银行兑付、在途等时间;成为最终投资方的,产权交易机构有权从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其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剩余保证金将转为投资方的部分投资款,但增资方与投资方在《增资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情况详见本所《交易保证金须知》。
特别事项 确定投资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增资协议》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意向投资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增资扩股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增资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投资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增资扩股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投资方资格条件 投资方需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保险监 (略) 投资方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基本要求
投资方应是境内企业法人、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境外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增资方财务Ⅰ类股东, (略) 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投资方不得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
(2)股权结构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
(3)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 (略) 股权;
(4)曾经投资保险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行为;
(5)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
(6)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7)曾经投资保险业,拒不配合保险监管机构监督检查。
投资方成为增资方控制类股东,应当具备投资保险业的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和审慎投资理念。投资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增资方控制类股东:
(1)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2)经营计划不具有可行性;
(3)财务能 (略) 持续经营;
(4)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5)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6)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7) (略) 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
(8)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9)曾经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不正当行为;
(10) (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2.各类投资方资质要求
(1)如投资方拟成为增资方财务Ⅰ类股东(持有股权不足百分之五(不含)的股东),应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①经营状况良好,有合理水平的营业收入;
②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③纳税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
④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⑤合规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如投资方拟成为增资方财务Ⅱ股东(持有股权百分之五以上(含),但不足百分之十五(不含)的股东),除满足财务Ⅰ类股东的资质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①信誉良好,投资行为稳健,核心主业突出;
②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③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④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如投资方拟成为增资方战略类股东(持有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含),但不足三分之一(不含)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增资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除满足财务Ⅰ类股东和财务Ⅱ类股东资质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①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②净资产不低于十亿元人民币;
③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④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如投资方拟成为增资方控制类股东(持有股权三分之一以上(含)的股东,或者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增资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除满足财务Ⅰ类股东、财务Ⅱ类股东和战略类股东资质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①总资产不低于一百亿元人民币;
②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③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另有规定的,金融机构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5)如投资方为境内有限合伙企业,除应当满足财务Ⅰ类股东和财务Ⅱ类股东资质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①普通合伙人应当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②设有存续期限的,应当承诺在存续期限届 (略) 股权;
③层级简单,结构清晰。
(6)如投资方为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应当满足财务Ⅰ类股东资质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①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事务与保险业相关;
②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③经上级主管机构批准同意。
(7)如投资方为境外金融机构,除满足对应类型的股东资质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②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
③最近三年内国际评级机构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④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
(8)如投资方为境内金融机构的,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所在行业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保险监 (略) 投资方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投资方资格条件为准。
3.投资数量限制
依据保险监管规定,投资方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只能成为一家经 (略) 的控制类股东; (略) 控制类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
4.资金来源要求
依据监管规定,投资方应当使用来源真实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进行出资,且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股东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以下资金取得增资方股权的情形: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与增资方有关的借款;以增资方存款或者其他资产为担保获取的资金;不当利用增资方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增资方的不正当关联关系获取的资金;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增资方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增资方进行循环出资的情形。
5.股份限售要求
投资方自成为增资方控制类股东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增资方战略类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增资方财务Ⅱ类股东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增资方财务Ⅰ类股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进 (略) 置的,保险监管机构责令依法转让股权的,或者在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增资方式 货币出资
三、信息发布要求
信息发布期 6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信息发布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以10个工作日为周期进行延牌,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四、遴选方式及其他要求
遴选方式
竞价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其他
遴选标准 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以标的企业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经公开征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未超过20家(含)时,增资方可按照公告条件与意向投资方协商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超过20家(不含)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增资方将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进行遴选。 选择投资方的标准包括:意向投资方的基本情况、综合实力、行业影响力、资源贡献度、投资报价、是否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股东资质要求等。
其他附件:
其他附件:
五、交易所联系信息
项目名称: 华贵 (略) 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
数据编号 LXR-*
交易机构联系人: 吴经理、耿经理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851-*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58号联合广场A座 (略) 址: http://**
增资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华贵 (略) 增资项目
项目编码: * 监测编号: G*GZ*
公告开始日期: 2024-12-30 公告截止日期: 2025-03-28
标企业情况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华贵 (略) 增资项目
数据编号 592
一、增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华贵 (略)
基本情况 住所 贵州省 (略) 行政中心5号楼
法定代表人 刘刚 成立日期 2017-02-17
注册资本: *.*元 实收资本: *.*元
企业类型 其他 所属行业 金融业保险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MA6DT7PJ1R 经营规模 小型
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 (略) 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 (略) 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 (略) 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职工人数 310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华贵 (略) 增资项目
数据编号: GD*
数据编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GD*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 (略) 33.33
GD* 贵州省黔晟国有 (略) 19.17
GD* 贵州金 (略) (略) (贵州贵 (略) (略) ) 10.50
GD* (略) 7.50
GD* (略) (略) 7.50
GD* (略) 5.00
GD* (略) 设备 (略) 4.00
GD* (略) (略) 4.00
GD* (略) (略) 4.00
GD* 盛和 (略) 2.50
GD* 珠海 (略) 1.50
GD* 天津锦 (略) 1.00
信息监管
项目名称 华贵 (略) 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
数据编号 XXJG-* (略) 编码
关联转让方编号
国资监管类型 地方
增资扩股行为决策或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监管机构属地 贵州省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473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选择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 (略) *473
批准机构类型 集团(控股)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 (略)
决议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 (略) 董事会2024年度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略) 董决议〔2024〕12次)
批准文号 (略) 董决议〔2024〕12次
批准日期 2024-11-05
增资财务信息
项目名称: 华贵 (略) 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
数据编号 ZZCW-*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年度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021年 *.* 3090.* 3090.* *.* *.* *.*
2022年 *.* -*.* -*.* *.* *.* *.*
2023年 *.* -*.* -*.* *.*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财务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024-11-30 *.* -*.* -*.* *.* *.* *.*
增资披露信息
项目名称 华贵 (略) 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
数据编号 ZZPL-*
增资意向 本次拟募集资金人民币25亿元至45亿元,具体金额视募集情况确定。 信息发布期限 2024-12-30
2025-03-28
募集资用途 用于充实增资方注册资本,提升增资方的风险抵御和运营能力,支持增资方落实中长期战略规划。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1.本次拟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5亿元至45亿元,对应新增股份25亿股至45亿股,增资后,增资方注册资本金规模达到45亿元至65亿元。
2.本次增资方的现有股东拟参与本次增资扩股项目,并根据其上级主管单位或内部管理要求规定方式参与。
3.增资方新增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本次新增股票面值部分计入增资方注册资本,超出面值部分计入增资方资本公积。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拟引入投资方不超过20家,新增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拟占20%-40%,具体以投资方参与增资情况及保险监管机构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其他披露的事项 1.本次增资投资方须满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保险监 (略) 投资方资格条件,并在资格审核环节无条件配合增资方提供相应审查材料。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向意向投资方出具的《交易结果通知书》不代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及增资方对意向投资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投资方不代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及增资方对投资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及增资方亦不对投资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二、增资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 100.00按固定金额收取(万元)
交纳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其它
(略) 置方式 未成为最终投资方等情形,意向投资方可要求退还保证金,意向投资方要求退还保证金时应提交《退出说明》,本所在收到《退出说明》及保证金交纳收据后三个工作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但不包括银行兑付、在途等时间;成为最终投资方的,产权交易机构有权从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其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剩余保证金将转为投资方的部分投资款,但增资方与投资方在《增资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情况详见本所《交易保证金须知》。
特别事项 确定投资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增资协议》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意向投资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增资扩股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增资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投资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增资扩股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投资方资格条件 投资方需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保险监 (略) 投资方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基本要求
投资方应是境内企业法人、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境外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增资方财务Ⅰ类股东, (略) 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投资方不得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
(2)股权结构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
(3)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 (略) 股权;
(4)曾经投资保险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行为;
(5)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
(6)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7)曾经投资保险业,拒不配合保险监管机构监督检查。
投资方成为增资方控制类股东,应当具备投资保险业的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和审慎投资理念。投资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增资方控制类股东:
(1)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2)经营计划不具有可行性;
(3)财务能 (略) 持续经营;
(4)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5)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6)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7) (略) 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
(8)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9)曾经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不正当行为;
(10) (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2.各类投资方资质要求
(1)如投资方拟成为增资方财务Ⅰ类股东(持有股权不足百分之五(不含)的股东),应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①经营状况良好,有合理水平的营业收入;
②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③纳税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
④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⑤合规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如投资方拟成为增资方财务Ⅱ股东(持有股权百分之五以上(含),但不足百分之十五(不含)的股东),除满足财务Ⅰ类股东的资质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①信誉良好,投资行为稳健,核心主业突出;
②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③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④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如投资方拟成为增资方战略类股东(持有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含),但不足三分之一(不含)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增资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除满足财务Ⅰ类股东和财务Ⅱ类股东资质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①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②净资产不低于十亿元人民币;
③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④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如投资方拟成为增资方控制类股东(持有股权三分之一以上(含)的股东,或者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增资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除满足财务Ⅰ类股东、财务Ⅱ类股东和战略类股东资质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①总资产不低于一百亿元人民币;
②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③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另有规定的,金融机构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5)如投资方为境内有限合伙企业,除应当满足财务Ⅰ类股东和财务Ⅱ类股东资质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①普通合伙人应当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②设有存续期限的,应当承诺在存续期限届 (略) 股权;
③层级简单,结构清晰。
(6)如投资方为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应当满足财务Ⅰ类股东资质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①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事务与保险业相关;
②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③经上级主管机构批准同意。
(7)如投资方为境外金融机构,除满足对应类型的股东资质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②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
③最近三年内国际评级机构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④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
(8)如投资方为境内金融机构的,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所在行业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保险监 (略) 投资方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投资方资格条件为准。
3.投资数量限制
依据保险监管规定,投资方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只能成为一家经 (略) 的控制类股东; (略) 控制类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
4.资金来源要求
依据监管规定,投资方应当使用来源真实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进行出资,且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股东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以下资金取得增资方股权的情形: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与增资方有关的借款;以增资方存款或者其他资产为担保获取的资金;不当利用增资方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增资方的不正当关联关系获取的资金;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增资方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增资方进行循环出资的情形。
5.股份限售要求
投资方自成为增资方控制类股东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增资方战略类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增资方财务Ⅱ类股东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增资方财务Ⅰ类股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进 (略) 置的,保险监管机构责令依法转让股权的,或者在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增资方式 货币出资
三、信息发布要求
信息发布期 6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信息发布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以10个工作日为周期进行延牌,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四、遴选方式及其他要求
遴选方式
竞价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其他
遴选标准 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以标的企业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经公开征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未超过20家(含)时,增资方可按照公告条件与意向投资方协商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超过20家(不含)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增资方将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进行遴选。 选择投资方的标准包括:意向投资方的基本情况、综合实力、行业影响力、资源贡献度、投资报价、是否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股东资质要求等。
其他附件:
其他附件:
五、交易所联系信息
项目名称: 华贵 (略) 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
数据编号 LXR-*
交易机构联系人: 吴经理、耿经理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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