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9破247号债务人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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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9破247号债务人告知书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通知书

(2024)粤 19 破 247 号之一

(略) 沃 (略) :

2024 年 12 月 18 日,本院裁 (略) 瑞楷鑫电子科

技有限 (略) 沃 (略) 的破产清算

申请,并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指定广东广信君达(东莞)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胡新春) (略) 沃时达光电科技有

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

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

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

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

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与管理人办理移交手

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届时必须

准时出席。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3通知之一-告知债务人.pdf 下载
,广东, (略) ,东莞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通知书

(2024)粤 19 破 247 号之一

(略) 沃 (略) :

2024 年 12 月 18 日,本院裁 (略) 瑞楷鑫电子科

技有限 (略) 沃 (略) 的破产清算

申请,并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指定广东广信君达(东莞)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胡新春) (略) 沃时达光电科技有

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

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

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

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

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与管理人办理移交手

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届时必须

准时出席。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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