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622破48号安徽徽腾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2024皖1622破48号安徽徽腾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执行职务工作报告
——关于 (略) 裁定认可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2024)徽腾实业破管字第26号
蒙 (略) :
(略) 管理人制作的《 (略) 财产分配方案》于2024年12月2日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略) 裁定认可。
特此报告。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 (略) 财产分配方案》
财产分配方案(预)
(2024)徽腾实业破管字第22号
(略) 债权人会议:
(略) (以下简称债务人)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制定以下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一、债务人财产分配原则
按顺序依次分配,同一分配顺序,同顺位债权不能实现全额受偿的,依法按比例分配。
二、可分配财产
债务人全部财产。
三、参加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参加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债权由管理人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最终由安徽省蒙 (略) 裁定确认。
四、具体分配方案
(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债务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债务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三)劣后债权;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分配方案的实施
1.实施条件
在本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经安徽省蒙 (略) 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2.分配方式
管理人将采取货币分配方式,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通过银行分批汇入债权人的账户。
六、其他事项说明
1.提存分配额分配的说明
(1)债权人未受领的债务人财产分配额,管理人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 (略) 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3)债务人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 (略) 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参加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及债权额如发生变化,由管理人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报安徽省蒙 (略) 裁定。
3.原则上采取一次分配方式,如需要进行二次分配,则采用二次分配。
4.财产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向安徽省蒙 (略) 提交债务人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安徽省蒙 (略)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5.终结破产程序后,因破产衍生诉讼追收的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扣除管理人应得报酬后依照本方案实施分配。
报告完毕,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执行职务工作报告
——关于 (略) 裁定认可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2024)徽腾实业破管字第26号
蒙 (略) :
(略) 管理人制作的《 (略) 财产分配方案》于2024年12月2日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略) 裁定认可。
特此报告。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 (略) 财产分配方案》
财产分配方案(预)
(2024)徽腾实业破管字第22号
(略) 债权人会议:
(略) (以下简称债务人)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制定以下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一、债务人财产分配原则
按顺序依次分配,同一分配顺序,同顺位债权不能实现全额受偿的,依法按比例分配。
二、可分配财产
债务人全部财产。
三、参加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参加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债权由管理人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最终由安徽省蒙 (略) 裁定确认。
四、具体分配方案
(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债务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债务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三)劣后债权;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分配方案的实施
1.实施条件
在本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经安徽省蒙 (略) 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2.分配方式
管理人将采取货币分配方式,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通过银行分批汇入债权人的账户。
六、其他事项说明
1.提存分配额分配的说明
(1)债权人未受领的债务人财产分配额,管理人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 (略) 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3)债务人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 (略) 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参加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及债权额如发生变化,由管理人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报安徽省蒙 (略) 裁定。
3.原则上采取一次分配方式,如需要进行二次分配,则采用二次分配。
4.财产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向安徽省蒙 (略) 提交债务人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安徽省蒙 (略)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5.终结破产程序后,因破产衍生诉讼追收的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扣除管理人应得报酬后依照本方案实施分配。
报告完毕,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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