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锂业分公司报废资产147项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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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锂业分公司报废资产147项设备

?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锂业分公司报废资产(147项设备) 项目编号: S(略)D(略)
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转让方名称: 中核建 (略) 转让方类别: 法人
交易机构名称: 北京产权交易所 资产类别(实物): 其他资产
资产评估值: 批准单位名称:
挂牌价格: 111.8425 万元 评估基准日:
挂牌期间: 10 挂牌日期: 2024-12-30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是否自动延期: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资产来源: 转让标的 (略) : (略)
批准文件:
内部决策文件: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3.(略)万元。 2.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本次转让的资产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报废资产清单明细及《资产评估报告》中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参数仅作参考,转让方不保证该标的相关文本描述的资产与现场实物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必须到现场进行踏勘,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5.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意向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须按附件《承诺函》内容电子签署承诺函。 7.受让方应遵照约定的项目实施要求30个自然日完成对标的资产装载、转移、发运、运输及标的物现场场地清理等工作。转让标的交割后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看护、搬运、装卸、运输工作等均由受让方负责实施,上述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运输、人力、安保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施工过程中涉及搬运、装卸、运输的专用工具等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受让方负责办理环保、城管、环卫、交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和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8.意向受让方在向北交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必须按公告要求,统一向北交所提交经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9.本项目成交,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5%向北交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10.意向受让方须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全部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等同于成交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
在 (略) 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http://**
数据来源: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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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锂业分公司报废资产(147项设备) 项目编号: S(略)D(略)
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转让方名称: 中核建 (略) 转让方类别: 法人
交易机构名称: 北京产权交易所 资产类别(实物): 其他资产
资产评估值: 批准单位名称:
挂牌价格: 111.8425 万元 评估基准日:
挂牌期间: 10 挂牌日期: 2024-12-30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是否自动延期: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资产来源: 转让标的 (略) : (略)
批准文件:
内部决策文件: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3.(略)万元。 2.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本次转让的资产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报废资产清单明细及《资产评估报告》中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参数仅作参考,转让方不保证该标的相关文本描述的资产与现场实物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必须到现场进行踏勘,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5.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意向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须按附件《承诺函》内容电子签署承诺函。 7.受让方应遵照约定的项目实施要求30个自然日完成对标的资产装载、转移、发运、运输及标的物现场场地清理等工作。转让标的交割后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看护、搬运、装卸、运输工作等均由受让方负责实施,上述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运输、人力、安保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施工过程中涉及搬运、装卸、运输的专用工具等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受让方负责办理环保、城管、环卫、交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和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8.意向受让方在向北交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必须按公告要求,统一向北交所提交经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9.本项目成交,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5%向北交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10.意向受让方须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全部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等同于成交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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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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