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622破47号提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书
提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蒙城恩赫 (略) 管理人。
代表人:谢义海,蒙城恩赫 (略) 管理人负责人。
申请事项
依法宣告蒙城恩赫 (略) 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事实与理由
2024年9月20日,安徽省蒙 (略) 裁定受理蒙城恩赫 (略) (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谢义海为负责人。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及时组建团队,忠实勤勉地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经查,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现报告如下:
一、债务人企业的基本情况
债务人于2020年12月25 (略) 场 (略) 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略)元,企 (略) (自然人独资),住所地位于安徽省蒙城 (略) 二期S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2WJWGG3H,经营期限为长期经营。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建筑劳务分包,机械租赁,建材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广告设计、制作、施工、建筑垃圾清运,保洁服务,外墙清洗。法定代表人单丽峰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宏为监事。
债务人成立时注册资本(略)元。据债务人工商档案显示,股权结构为单丽峰持股占比100%。经查,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4年9月20日,单丽峰未实际缴纳任何出资。
二、债务人资产状况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积极履职,调取了债务人工商档案等资料,发现债务人股东出资未实缴。针对债务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行为,管理人已向债务人股东发出催缴出资的通知,随后会向蒙 (略) 提起诉讼。
债务人名下“(略)56”的账号显示有余额(略).05元,暂由蒙 (略) 保管。
此外,管理人未发现债务人名下有应收账款、对外投资及土地、车辆、房产等财产。因此,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三、债权审查确认情况
本案的债权申报期限经安徽省蒙 (略) 确定, (略) 发布受理破产清算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前。截止本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共接收债权申报1件。经管理人审查,管理人拟确认债权1件,并于2024年12月2日将编制的债务人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核对,无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无债权人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因此,债权总金额(略)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四、重整可能性识别、分析
目前,债务人负债总额为(略)元,而债务人已经停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无人提出重整申请。债务 (略) 受理破产清算前已经停业,不可能再恢复营业、重获生机。因此,本案现不具备重整条件,无重整可能性。
五、和解可能性分析
管理人穷尽方式,无法与债务人、债权人达成一致,无和解可能。
六、宣告破产条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的实质性条件,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识别、查证、征询、债权审核确认,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略) 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三条规定, (略) 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综上,管理人认为,蒙城恩赫 (略)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存在重整、和解可能,符合破产宣告条件,同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向安徽省蒙 (略) 申请宣告蒙城恩赫 (略) 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申请,请予审查。
此致
安徽省蒙 (略)
蒙城恩赫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提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蒙城恩赫 (略) 管理人。
代表人:谢义海,蒙城恩赫 (略) 管理人负责人。
申请事项
依法宣告蒙城恩赫 (略) 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事实与理由
2024年9月20日,安徽省蒙 (略) 裁定受理蒙城恩赫 (略) (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谢义海为负责人。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及时组建团队,忠实勤勉地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经查,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现报告如下:
一、债务人企业的基本情况
债务人于2020年12月25 (略) 场 (略) 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略)元,企 (略) (自然人独资),住所地位于安徽省蒙城 (略) 二期S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2WJWGG3H,经营期限为长期经营。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建筑劳务分包,机械租赁,建材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广告设计、制作、施工、建筑垃圾清运,保洁服务,外墙清洗。法定代表人单丽峰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宏为监事。
债务人成立时注册资本(略)元。据债务人工商档案显示,股权结构为单丽峰持股占比100%。经查,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4年9月20日,单丽峰未实际缴纳任何出资。
二、债务人资产状况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积极履职,调取了债务人工商档案等资料,发现债务人股东出资未实缴。针对债务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行为,管理人已向债务人股东发出催缴出资的通知,随后会向蒙 (略) 提起诉讼。
债务人名下“(略)56”的账号显示有余额(略).05元,暂由蒙 (略) 保管。
此外,管理人未发现债务人名下有应收账款、对外投资及土地、车辆、房产等财产。因此,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三、债权审查确认情况
本案的债权申报期限经安徽省蒙 (略) 确定, (略) 发布受理破产清算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前。截止本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共接收债权申报1件。经管理人审查,管理人拟确认债权1件,并于2024年12月2日将编制的债务人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核对,无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无债权人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因此,债权总金额(略)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四、重整可能性识别、分析
目前,债务人负债总额为(略)元,而债务人已经停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无人提出重整申请。债务 (略) 受理破产清算前已经停业,不可能再恢复营业、重获生机。因此,本案现不具备重整条件,无重整可能性。
五、和解可能性分析
管理人穷尽方式,无法与债务人、债权人达成一致,无和解可能。
六、宣告破产条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的实质性条件,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识别、查证、征询、债权审核确认,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略) 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三条规定, (略) 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综上,管理人认为,蒙城恩赫 (略)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存在重整、和解可能,符合破产宣告条件,同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向安徽省蒙 (略) 申请宣告蒙城恩赫 (略) 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申请,请予审查。
此致
安徽省蒙 (略)
蒙城恩赫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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