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622破51号提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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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622破51号提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书

提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安 (略) 管理人。

代表人:谢义海,安 (略) 管理人负责人。

申请事项

依法宣告安 (略) 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事实与理由

2024年9月9日,安徽省蒙 (略) 裁定受理安 (略) (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谢义海为负责人。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及时组建团队,忠实勤勉地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经查,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现报告如下:

一、债务人企业的基本情况

债务人于2019年10月14 (略) 场 (略) 核准成立,注册资本#元,住所地蒙城县马集镇田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U6LG856。经营范围为藤、铁质工艺品、家具生产、销售。法定代表人:闫素珍。股东为姬长朋、沈硕。其中姬长朋出资认缴出资#,持股比例50%;沈硕认缴出资#,持股比例50%。

二、债务人资产状况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积极履职,调取了债务人工商档案等资料,发现债务人股东出资未实缴。针对债务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行为,管理人已向债务人股东发出催缴出资的通知,随后会向蒙 (略) 提起诉讼。

另债务人名下“##”的账号显示有余额#.35元,“##”的账号显示有余额#,“##”的账号显示有余额#,“##”的账号显示有余额6.8美元,“#”的账号显示有余额#,暂由蒙 (略) 保管。

根据安徽 (略)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评估报告,评估债务人现有的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财产价值为#.9元。管理人未发现债务人名下有应收账款、对外投资及土地、房产等其他财产。因此,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三、债权审查确认情况

本案的债权申报期限经安徽省蒙 (略) 确定, (略) 发布受理破产清算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前。截止本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债务人管理人共计接收债权申报卷14件,申报总金额#.79元。经管理人审查,管理人拟确认债权14件,并于2024年12月2日将编制的债务人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债权人葛素芳向管理人提出撤回对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刘素英、沈志芳、葛淑敏、戴俊华放弃对债务人的职工债权登记。同时,管理人将登记在葛保云的债权数额分开为葛保云、张子荣。以上变更债权的情况,管理人及时进行更正。因此,债务人13名债权人的债权总金额#.33元,其中普通债权金额#.46元,税款债权金额#.87元。34名职工债权的总额为#。

四、重整可能性识别、分析

目前,债务人负债总额为#.33元,而债务人已经停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无人提出重整申请。债务 (略) 受理破产清算前已经停业,不可能再恢复营业、重获生机。因此,本案现不具备重整条件,无重整可能性。

五、和解可能性分析

管理人穷尽方式,无法与债务人、债权人达成一致,无和解可能。

六、宣告破产条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的实质性条件,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识别、查证、征询、债权审核确认,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略) 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三条规定, (略) 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综上,管理人认为,安 (略)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存在重整、和解可能,符合破产宣告条件,同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向安徽省蒙 (略) 申请宣告安 (略) 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申请,请予审查。

此致

安徽省蒙 (略)

安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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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家家居提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书.pdf 下载
,安徽,蒙城县

提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安 (略) 管理人。

代表人:谢义海,安 (略) 管理人负责人。

申请事项

依法宣告安 (略) 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事实与理由

2024年9月9日,安徽省蒙 (略) 裁定受理安 (略) (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谢义海为负责人。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及时组建团队,忠实勤勉地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经查,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现报告如下:

一、债务人企业的基本情况

债务人于2019年10月14 (略) 场 (略) 核准成立,注册资本#元,住所地蒙城县马集镇田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U6LG856。经营范围为藤、铁质工艺品、家具生产、销售。法定代表人:闫素珍。股东为姬长朋、沈硕。其中姬长朋出资认缴出资#,持股比例50%;沈硕认缴出资#,持股比例50%。

二、债务人资产状况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积极履职,调取了债务人工商档案等资料,发现债务人股东出资未实缴。针对债务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行为,管理人已向债务人股东发出催缴出资的通知,随后会向蒙 (略) 提起诉讼。

另债务人名下“##”的账号显示有余额#.35元,“##”的账号显示有余额#,“##”的账号显示有余额#,“##”的账号显示有余额6.8美元,“#”的账号显示有余额#,暂由蒙 (略) 保管。

根据安徽 (略)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评估报告,评估债务人现有的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财产价值为#.9元。管理人未发现债务人名下有应收账款、对外投资及土地、房产等其他财产。因此,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三、债权审查确认情况

本案的债权申报期限经安徽省蒙 (略) 确定, (略) 发布受理破产清算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前。截止本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债务人管理人共计接收债权申报卷14件,申报总金额#.79元。经管理人审查,管理人拟确认债权14件,并于2024年12月2日将编制的债务人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债权人葛素芳向管理人提出撤回对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刘素英、沈志芳、葛淑敏、戴俊华放弃对债务人的职工债权登记。同时,管理人将登记在葛保云的债权数额分开为葛保云、张子荣。以上变更债权的情况,管理人及时进行更正。因此,债务人13名债权人的债权总金额#.33元,其中普通债权金额#.46元,税款债权金额#.87元。34名职工债权的总额为#。

四、重整可能性识别、分析

目前,债务人负债总额为#.33元,而债务人已经停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无人提出重整申请。债务 (略) 受理破产清算前已经停业,不可能再恢复营业、重获生机。因此,本案现不具备重整条件,无重整可能性。

五、和解可能性分析

管理人穷尽方式,无法与债务人、债权人达成一致,无和解可能。

六、宣告破产条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的实质性条件,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识别、查证、征询、债权审核确认,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略) 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三条规定, (略) 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综上,管理人认为,安 (略)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存在重整、和解可能,符合破产宣告条件,同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向安徽省蒙 (略) 申请宣告安 (略) 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申请,请予审查。

此致

安徽省蒙 (略)

安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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