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要求: 1、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须在本公告期间内到湖 (略) 站(http://**)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将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按系统提示缴纳,若向错误账号缴款将导致报名失败。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下午17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间)。缴纳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与意向承租方名称必须一致。 2、竞租人在竞租本次出租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承租底价报价(其他竞租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租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3、本次出租标的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4、在竞价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湖南联交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于《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如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前述文件,自竞价结束之日起逾期15天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5、租金按季度支付。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笔季度租金一次性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账户,之后租金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6、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押金(金额为一个月租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押金须在合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与出租方结清房租等费用,并与出租方办理移交手续且无扣除承租押金的任何事项后,由出租方无息退还。 7、承租方需向湖南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以首年成交租金为基数,成交租金*元以下的(含*元)部分按2%支付;成交租金高于*元低于*元的部分按1.5%支付;成交租金高于*元的部分按1%支付。 二、标的资产交接要求: 1、出租方在收到首笔季度租金及承租押金后5 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出租方保证租赁物及附属设施在交付承 (略) 于正常的可使用的状态,并经承租方予以确认。 2、费用的负担:出租标的交付前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交付后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水、电、气、电信、物业管理、网络及工商、税务、市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物、附属设 (略) 公共设施。租赁物用电、用水及易损耗设施和管道堵塞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全部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租赁物厂房房顶、房屋墙体等维修由出租方负责(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除外)。应由出租方维修的,出租方在接到承租方维修通知后七日内安排维修,逾期不维修的,承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该费用也可以从承租方应缴租金中抵扣。因承租方负责维修或赔偿损失,如未按时完成修缮的,出租方有权先行修缮,修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租赁物的安全、消防、卫生及日常维护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租赁物的安全、消防、卫生、绿化及日常维护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出租方应 (略) 的保卫工作,加强门卫和夜间巡逻管理,但承租方应加强自防,对仓库等重点部位派专人值班加强管理。 5、承租方在不损害租赁物主体结构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进行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理。承租方不得擅自更改租赁物的结构,如确因生产方面的需要,需对租 (略) 部进行简单改造,需提交改造的书面设计方案,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承租方应严格按照出租方批准的装修改造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出租方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坏出 (略) 内的公共设施设备。需要制作广告、标识牌必须要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由出租方统一规格尺寸、统一安装位置,不得随意摆放;吊顶不得连接厂房主梁,保证厂房结构完整、美观。承租方应及时将装修、改造的工业垃圾运出出 (略) ,不得 (略) 环境卫生。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改动室内结构,不得改用或引入电源、水源,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备位置及占用消防通道,由此造成的后果或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租。 6、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时,出租方对承租方投入的装修、消防、自费安装的设备、设施及其他改造均不作任何补偿;如承租方确需拆除相关改造部件的,所拆除部位应由承租方恢复租赁物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应赔偿出租方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7、厂房周边 (略) 域不得作为他用,不能堆放其他物品、垃圾。如承租方由于生产需求确需在租赁物的 (略) 域外增加设施,在不降低工业园的正常通行和其他使用方的正常使用不构成影响。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承租方可自行增加设施,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承租方的垃圾堆放在出租方指定的位置由出租方组织清运。 9、承租方自费购置的设施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承租方拆除时,应恢复该部位的原状或赔偿出租方损失。 10、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及附属设施和设备,不能超负荷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11、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借、合作、联营、承包将租赁物整体或部分转租或变更租赁用途,否则视为承租方重大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2、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享有该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并保证租期满或合同终止时归还的租赁物符合交付给承租方时的状态,但正常磨损除外。 13、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