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1025破2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裁定
2024川1025破2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裁定
四川省资 (略)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025破2号
申请人: (略) (略) 管理人。
负责人:李如岗。
2024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24)川1025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 (略)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于2024年10月31日指定四川宏兴律师事务 (略) (略) 管理人,李如岗为负责人。2024年12月11日, (略) (略) 管 (略) 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案件后*续向所有已知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并于2024年11月4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发出公告, (略) (略) 债权人于2024年12月5日前申报债权。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管理人依法对债权进行了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权审查规则》规定,管理人对申报债权审查认定后编制债权表,并在债权人会议上提请债权人审查。2024年12月10日,管理人将债权表提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共8户8笔债权均无异议,故管理人请求对债权表中记载的8户8笔无异议债权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权审查规则》,管理人将确认债权表提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8户8笔债权无异议。 (略) (略) 管 (略) 对无异议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康健等8户债权人的债权。(详见《 (略) (略) 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黄 威
审 判 员 曹佩珊
审 判 员 王玫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陈 章 源
四川省资 (略)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025破2号
申请人: (略) (略) 管理人。
负责人:李如岗。
2024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24)川1025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 (略)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于2024年10月31日指定四川宏兴律师事务 (略) (略) 管理人,李如岗为负责人。2024年12月11日, (略) (略) 管 (略) 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案件后*续向所有已知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并于2024年11月4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发出公告, (略) (略) 债权人于2024年12月5日前申报债权。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管理人依法对债权进行了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权审查规则》规定,管理人对申报债权审查认定后编制债权表,并在债权人会议上提请债权人审查。2024年12月10日,管理人将债权表提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共8户8笔债权均无异议,故管理人请求对债权表中记载的8户8笔无异议债权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权审查规则》,管理人将确认债权表提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8户8笔债权无异议。 (略) (略) 管 (略) 对无异议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康健等8户债权人的债权。(详见《 (略) (略) 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黄 威
审 判 员 曹佩珊
审 判 员 王玫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陈 章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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