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1025破2号人民法院认可《内江市银宏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2024川1025破2号人民法院认可《内江市银宏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四川省资 (略)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025破2号之一
申请人: (略) (略) 管理人。
负责人:李如岗。
2024年12月11日, (略) (略) (略) 提交《关于 (略) 裁定认可( (略)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报告称,《 (略)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由2024年12月10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略) 裁定认可《 (略)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本院查明,2024年1 (略) 作出(2024)川1025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 (略)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于2024年10月31日指定四川宏兴律师事务 (略) (略) 管理人。2024年12月10日,管理人将制作的《 (略)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略)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该方案主要内容为:经管理人清产核资,目前未发现债务人有可供分配的财产,若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发现债务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将按照本分配方案第三条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本次分配顺序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担保财产变现款中优先受偿:无财产担保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由全体债权人按照法定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略)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 (略)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比例为100%,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比例为96.87%。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略)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 (略) 裁定认可《 (略)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略)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 (略)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次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 (略) 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威
审 判 员 曹佩珊
审 判 员 王 玫
四川省资 (略)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025破2号之一
申请人: (略) (略) 管理人。
负责人:李如岗。
2024年12月11日, (略) (略) (略) 提交《关于 (略) 裁定认可( (略)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报告称,《 (略)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由2024年12月10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略) 裁定认可《 (略)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本院查明,2024年1 (略) 作出(2024)川1025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 (略)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于2024年10月31日指定四川宏兴律师事务 (略) (略) 管理人。2024年12月10日,管理人将制作的《 (略)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略)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该方案主要内容为:经管理人清产核资,目前未发现债务人有可供分配的财产,若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发现债务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将按照本分配方案第三条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本次分配顺序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担保财产变现款中优先受偿:无财产担保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由全体债权人按照法定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略)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 (略)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比例为100%,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比例为96.87%。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略)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 (略) 裁定认可《 (略)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略)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 (略)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次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 (略) 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威
审 判 员 曹佩珊
审 判 员 王 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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