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债权转让通...
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债权转让通...
2024年11月,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国际”)与中国中信金融 (略) (略) (以下简称“中信金融上海”)签署了编号为上海Y#-4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中信银行国际银 (略) 的主债权、抵押债权、担保债权及相关费用全部转让至中信金融上海,中信金融上海成为合法的债权人。
交易基准日:2024年8月15日 单位:元
序号 | 借款人 | 借款合同编号 | 借款合同名称 | 担保合同编号 | 担保合同名称 | 担保人/抵质押人(抵质押物) | 本金合计 |
1 | (略) | #、# | 《银团贷款合同》 | #-1、#-1、#-2、#-2、#-#-补充1-4 | 《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协议书1-4》 | 抵押物: (略) 该笔债权项下的抵押物, (略) 219、229号的商业、办公资产,宗地面积为#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质押物:1. (略) 所持有的上 (略) 的35.2%的股权(包括附属于该等股权的全部权益)。2.上 (略) 所持有的 (略) 64.8%的股权(包括附属于该等股权的全部权益)。3. (略) (略) (略) 街道92街坊8/1丘的地 (略) #号“香樟花园”项目未来产生的全部收入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保证人:吴旭晖、徐丹青、上 (略) 、 (略) | 119,# |
2 | 昆明玉 (略) | #-#-04 | 《委托贷款协议》 | #-#-06、 #-#-09、 #-#-10 | 《保证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 抵押物:昆明玉 (略) 名 (略) (略) 铜都镇尼拉姑玉泰尚城项目,东国用(201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东国用(201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东国用(2011)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东国用(2011)第#- 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东国用(2011)第#-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和东国用(2011)第#-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东国用(2011)第#号《国有 土地使用证》。 保证人:马兴玉、马明东、马明仙、马昌梅、马希婷、罗斌 | 0 |
3 | 辽宁 (略) | SH/WBD/EL/2014/009 | 《委托贷款合同》 | SH/WBD/EL/2014/009-M1、SH/WBD/EL/2014/009-M2 | 《关于西柳国贸城融资项目之委托贷款合同之保证合同》、《关于西柳国贸城融资项目之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 抵押物:辽宁 (略) 名下土地使用证号为海城国用(2011)第103、104、200号土地使用权 保证人:上海中恒 (略) 、上 (略) 、徐中球、李娟 | 0 |
合计 | 119,# |
依据相关规定,现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并请债务人及担保人,立即向中信金融上海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或相应的担 (略) 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中国中信金融 (略) (略)
2024年12月27日
注:1.上表仅列示截至2024年8月15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中信金融 (略) (略) 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及相关司法判决、裁定规定计算。2.上表主债务人、担保人等如有疑问,请与中信银行国际或中信金融上海联系。
中信银行国际联系方式:
地址: (略) (略) (略) 117号10层1001室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021-#
中信金融上海联系方式:
地址: (略) (略) (略) 15号8楼
联系人:吴女士、蔡女士 电话:021-#、021-#
2024年11月,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国际”)与中国中信金融 (略) (略) (以下简称“中信金融上海”)签署了编号为上海Y#-4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中信银行国际银 (略) 的主债权、抵押债权、担保债权及相关费用全部转让至中信金融上海,中信金融上海成为合法的债权人。
交易基准日:2024年8月15日 单位:元
序号 | 借款人 | 借款合同编号 | 借款合同名称 | 担保合同编号 | 担保合同名称 | 担保人/抵质押人(抵质押物) | 本金合计 |
1 | (略) | #、# | 《银团贷款合同》 | #-1、#-1、#-2、#-2、#-#-补充1-4 | 《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协议书1-4》 | 抵押物: (略) 该笔债权项下的抵押物, (略) 219、229号的商业、办公资产,宗地面积为#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质押物:1. (略) 所持有的上 (略) 的35.2%的股权(包括附属于该等股权的全部权益)。2.上 (略) 所持有的 (略) 64.8%的股权(包括附属于该等股权的全部权益)。3. (略) (略) (略) 街道92街坊8/1丘的地 (略) #号“香樟花园”项目未来产生的全部收入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保证人:吴旭晖、徐丹青、上 (略) 、 (略) | 119,# |
2 | 昆明玉 (略) | #-#-04 | 《委托贷款协议》 | #-#-06、 #-#-09、 #-#-10 | 《保证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 抵押物:昆明玉 (略) 名 (略) (略) 铜都镇尼拉姑玉泰尚城项目,东国用(201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东国用(201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东国用(2011)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东国用(2011)第#- 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东国用(2011)第#-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和东国用(2011)第#-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东国用(2011)第#号《国有 土地使用证》。 保证人:马兴玉、马明东、马明仙、马昌梅、马希婷、罗斌 | 0 |
3 | 辽宁 (略) | SH/WBD/EL/2014/009 | 《委托贷款合同》 | SH/WBD/EL/2014/009-M1、SH/WBD/EL/2014/009-M2 | 《关于西柳国贸城融资项目之委托贷款合同之保证合同》、《关于西柳国贸城融资项目之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 抵押物:辽宁 (略) 名下土地使用证号为海城国用(2011)第103、104、200号土地使用权 保证人:上海中恒 (略) 、上 (略) 、徐中球、李娟 | 0 |
合计 | 119,# |
依据相关规定,现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并请债务人及担保人,立即向中信金融上海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或相应的担 (略) 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中国中信金融 (略) (略)
2024年12月27日
注:1.上表仅列示截至2024年8月15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中信金融 (略) (略) 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及相关司法判决、裁定规定计算。2.上表主债务人、担保人等如有疑问,请与中信银行国际或中信金融上海联系。
中信银行国际联系方式:
地址: (略) (略) (略) 117号10层1001室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021-#
中信金融上海联系方式:
地址: (略) (略) (略) 15号8楼
联系人:吴女士、蔡女士 电话: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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