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纺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披露
深圳市三纺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略)D(略) |
---|---|
项目名称 | (略) (略) 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京尚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北京 (略)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略)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2-31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间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略)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17:00,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交所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动态报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未按约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4)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本方同意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价款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包括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我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我方违约行为,我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我方交纳的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4)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企业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5)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项目编号 | S(略)D(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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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略) 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京尚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北京 (略)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略)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2-31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间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略)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17:00,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交所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动态报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未按约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4)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本方同意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价款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包括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我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我方违约行为,我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我方交纳的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4)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企业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5)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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