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382破3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无异议债权
江 苏 省 邳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382破37号之二
2024年6月19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李爱武的申请裁 (略) (略) 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截至2024年12月26日,管理人共收到76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申报债权金额*.96元。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确认普通债权金额*.10元。管理人依法编制了债权表,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张瑞等63家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审查确认情况,债权人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无异议,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债权人张瑞等63家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略) (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 (略) (略) 无争议债权表》
江 苏 省 邳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382破37号之二
2024年6月19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李爱武的申请裁 (略) (略) 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截至2024年12月26日,管理人共收到76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申报债权金额*.96元。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确认普通债权金额*.10元。管理人依法编制了债权表,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张瑞等63家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审查确认情况,债权人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无异议,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债权人张瑞等63家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略) (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 (略) (略) 无争议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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