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826破18号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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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826破18号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宿 (略)

民事裁定书

(2024)皖 0826 破 18 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瑞 (略) 管理人。

代表人:陈进元,安徽瑞 (略) 管理人负责人。

2024年12月27日,申请人安徽瑞 (略) (略) 提出申请,称: 安徽瑞 (略) 破产重整一案,2024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人会议中安徽瑞 (略) 提出拟进行重整,大部分债权人表示同意,并请求以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经以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设立了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4个债权人表决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略) 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查明:安徽瑞 (略) 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安徽瑞 (略) 对债务清偿、重整计划的执行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安徽瑞 (略) 破产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法对安徽瑞 (略) 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经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1、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参与表决的有1户,

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1户,占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

数的100%,所代表的债权金额*.02元,占该组债权总额*.02元的100%。

2、职工债权组参与表决的有25户,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14人,占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数的56%,所代表的债权金额*.03元,占该组债权总额*.28元的89.31%。

3、税收债权组参与表决的有1户,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1人,占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数的100%,所代表的债权金额*.21元,占该组债权总额*.21元的100%。

4、普通债权组参与表决的有14户,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13人,占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数的92.85%, 所代表的债权金额*.97元 , 占该组债权总额*.67元的87.99%。

以上债权人表决组,参与表决人数均已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均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重整计划》已获通过。

本院认为,安徽瑞 (略) (略) 及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完整,债权清偿顺序、清偿时间均不违反法律规定;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表决过程公开、透明、规范,表决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批准并执行《重整计划》有利于迅速、高效地清偿债务,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尽快恢复经营活力,实现重整目标。综上,《重整计划》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表决程序规范、合法,且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瑞 (略) 管理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略)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安徽瑞 (略) 《重整计划》;

二、终止安徽瑞 (略) 重整程序。

申请费暂不收取(若追收到财产,则以实际追收的财产数额计算另行收取)。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董 应 国

审 判 员 付 蓉

审 判 员 张 海 霞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汪 玲

书 记 员 王 习 松


附件
24-1 (略) 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最终稿已签章版).pdf 下载
,安徽,宿松县

安徽省宿 (略)

民事裁定书

(2024)皖 0826 破 18 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瑞 (略) 管理人。

代表人:陈进元,安徽瑞 (略) 管理人负责人。

2024年12月27日,申请人安徽瑞 (略) (略) 提出申请,称: 安徽瑞 (略) 破产重整一案,2024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人会议中安徽瑞 (略) 提出拟进行重整,大部分债权人表示同意,并请求以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经以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设立了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4个债权人表决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略) 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查明:安徽瑞 (略) 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安徽瑞 (略) 对债务清偿、重整计划的执行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安徽瑞 (略) 破产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法对安徽瑞 (略) 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经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1、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参与表决的有1户,

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1户,占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

数的100%,所代表的债权金额*.02元,占该组债权总额*.02元的100%。

2、职工债权组参与表决的有25户,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14人,占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数的56%,所代表的债权金额*.03元,占该组债权总额*.28元的89.31%。

3、税收债权组参与表决的有1户,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1人,占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数的100%,所代表的债权金额*.21元,占该组债权总额*.21元的100%。

4、普通债权组参与表决的有14户,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13人,占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数的92.85%, 所代表的债权金额*.97元 , 占该组债权总额*.67元的87.99%。

以上债权人表决组,参与表决人数均已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均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重整计划》已获通过。

本院认为,安徽瑞 (略) (略) 及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完整,债权清偿顺序、清偿时间均不违反法律规定;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表决过程公开、透明、规范,表决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批准并执行《重整计划》有利于迅速、高效地清偿债务,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尽快恢复经营活力,实现重整目标。综上,《重整计划》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表决程序规范、合法,且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瑞 (略) 管理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略)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安徽瑞 (略) 《重整计划》;

二、终止安徽瑞 (略) 重整程序。

申请费暂不收取(若追收到财产,则以实际追收的财产数额计算另行收取)。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董 应 国

审 判 员 付 蓉

审 判 员 张 海 霞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汪 玲

书 记 员 王 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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