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826破18号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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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826破18号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宿 (略)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26破18号

申请人:安徽瑞 (略) ,住所地宿松县

孚玉镇山水 (略) 6号楼2单元605室。

法定代表人:吴瑞祥。

2024年11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宿松县中小 (略) 对被申请人安徽瑞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11月15日,指定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瑞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27日,债务人安徽瑞 (略) 称:债务人系因作为失信被执行人无法进行正常经营及招投标,造成债务人生产严重亏损。债务人拥有建筑行业多项资质有较大的利润空间,若让债务人恢复经营能够正常参与招投标,债务人就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债务人就能够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故 (略) (略) 进行重整。

本院查明:安徽瑞 (略) 于2015年6月19日成立,公 (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现股东为石爱支(持股比例10%)、吴瑞祥(持股比例90%),注册资本#元,法定代表人为吴瑞祥。经营范围:公路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本院受理安徽瑞 (略) 破产清算一案后。管理人未接管到债务人的财产,但该公司存在对外债权,且持有多项建筑资质。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初步核查认定债权为#.02元。安徽瑞 (略) 现有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公司已经暂停经营。2024年12月24日安徽瑞 (略) 全体股东一致达成股东会决议:一、同意向安徽省宿 (略) 申请对安徽瑞 (略) 进行破产重整;二、同意《安徽瑞 (略) 重整计划草案》。当日,安徽瑞 (略) 将《安徽瑞 (略) 重整计划草案》交由管 (略) , (略) 清 (略) 继续经营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安徽瑞 (略) 提出拟进行重整,大部分债权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安徽瑞 (略) 作为债务人, (略)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依法有 (略) 申请重整。安徽瑞 (略)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重整案件的条件。对安徽瑞 (略) 进行重整,该公司履行债务清偿方案及继续经营,有利于保障债务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24年12月27日起对债务人安徽瑞 (略) 进行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董 应 国

审 判 员 付 蓉

审 判 员 张 海 霞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汪 玲

书 记 员 王 习 松


附件
(2024)皖0826破18号重整裁定书(最终稿已签章版).pdf 下载
,安徽,宿松县

安徽省宿 (略)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26破18号

申请人:安徽瑞 (略) ,住所地宿松县

孚玉镇山水 (略) 6号楼2单元605室。

法定代表人:吴瑞祥。

2024年11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宿松县中小 (略) 对被申请人安徽瑞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11月15日,指定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瑞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27日,债务人安徽瑞 (略) 称:债务人系因作为失信被执行人无法进行正常经营及招投标,造成债务人生产严重亏损。债务人拥有建筑行业多项资质有较大的利润空间,若让债务人恢复经营能够正常参与招投标,债务人就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债务人就能够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故 (略) (略) 进行重整。

本院查明:安徽瑞 (略) 于2015年6月19日成立,公 (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现股东为石爱支(持股比例10%)、吴瑞祥(持股比例90%),注册资本#元,法定代表人为吴瑞祥。经营范围:公路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本院受理安徽瑞 (略) 破产清算一案后。管理人未接管到债务人的财产,但该公司存在对外债权,且持有多项建筑资质。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初步核查认定债权为#.02元。安徽瑞 (略) 现有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公司已经暂停经营。2024年12月24日安徽瑞 (略) 全体股东一致达成股东会决议:一、同意向安徽省宿 (略) 申请对安徽瑞 (略) 进行破产重整;二、同意《安徽瑞 (略) 重整计划草案》。当日,安徽瑞 (略) 将《安徽瑞 (略) 重整计划草案》交由管 (略) , (略) 清 (略) 继续经营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安徽瑞 (略) 提出拟进行重整,大部分债权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安徽瑞 (略) 作为债务人, (略)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依法有 (略) 申请重整。安徽瑞 (略)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重整案件的条件。对安徽瑞 (略) 进行重整,该公司履行债务清偿方案及继续经营,有利于保障债务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24年12月27日起对债务人安徽瑞 (略) 进行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董 应 国

审 判 员 付 蓉

审 判 员 张 海 霞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汪 玲

书 记 员 王 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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