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1729破6号新蔡锦黛尔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案2024豫1729破6号之一裁定
河南省新 (略) 民事裁定书
(2024)豫 1729 破6号之一
申请人:新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新 (略) (略) 提出申请,称《新 (略) 重整计划(草案)》,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505户,同意421户,反对及弃权的 84户,投同意票的债权人超过半数,代表的债权金额为 #.62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8.58%。为此, (略) 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附后)。
本院查明:根据新 (略) 状况,管理人制定《新 (略) 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方式为引入投资人,用新 (略) 的股权、经营收入换取投资人向新 (略) 提供重整资金偿还债务,18个月内向普通债权人偿还 100%本金。
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2月9日期间,新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设置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社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五个组别,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经统计,表决结果如下:1.职工债权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345 户,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 345 户,占出席债权会议的债权人的81.95%,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82.69%2.税款债权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户,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1户,占出席债权会议的债权人的100%,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100% :3.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61户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 58 户,占出席债权会议的债权人的95.08%,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68.4%;4.社保债权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户,表决同意的债权人1户,占出席债权会议的债权人的 100%,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5.出资人组出席会议2户,均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因新 (略) 资不抵债,导致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情形下,管理人通过招募投资人,出资人提供公益债,推动盘活企业,恢复生产,并用其提供的公益债及盘活后的企业经营收入,分18 个月100%清偿新 (略) 的债务,未侵害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且方案具有可行性。即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所有债权组表决通过,所列的债权清偿顺序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对此均无异议,且重整投资人投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之规定,管理人可以 (略) 批准,本院对管理人提出该项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新 (略) 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新 (略) 破产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钟 俊
审 判员吴张琪
审 判员张建华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董龙龙
河南省新 (略) 民事裁定书
(2024)豫 1729 破6号之一
申请人:新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新 (略) (略) 提出申请,称《新 (略) 重整计划(草案)》,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505户,同意421户,反对及弃权的 84户,投同意票的债权人超过半数,代表的债权金额为 #.62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8.58%。为此, (略) 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附后)。
本院查明:根据新 (略) 状况,管理人制定《新 (略) 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方式为引入投资人,用新 (略) 的股权、经营收入换取投资人向新 (略) 提供重整资金偿还债务,18个月内向普通债权人偿还 100%本金。
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2月9日期间,新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设置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社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五个组别,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经统计,表决结果如下:1.职工债权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345 户,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 345 户,占出席债权会议的债权人的81.95%,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82.69%2.税款债权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户,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1户,占出席债权会议的债权人的100%,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100% :3.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61户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 58 户,占出席债权会议的债权人的95.08%,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68.4%;4.社保债权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户,表决同意的债权人1户,占出席债权会议的债权人的 100%,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5.出资人组出席会议2户,均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因新 (略) 资不抵债,导致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情形下,管理人通过招募投资人,出资人提供公益债,推动盘活企业,恢复生产,并用其提供的公益债及盘活后的企业经营收入,分18 个月100%清偿新 (略) 的债务,未侵害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且方案具有可行性。即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所有债权组表决通过,所列的债权清偿顺序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对此均无异议,且重整投资人投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之规定,管理人可以 (略) 批准,本院对管理人提出该项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新 (略) 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新 (略) 破产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钟 俊
审 判员吴张琪
审 判员张建华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董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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