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公共停车位30年期经营权出让
标的名称 | 万州区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公共停车位30年期经营权出让 | ||
项目编号 | (略) | 转让底价 | 3300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1-0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1-08 |
标的 (略) | (略) >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经营权 |
标的名称 | 万州区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公共停车位30年期经营权出让 | ||
转让底价 | 3300 万元 | ||
经营权类型 | - | 经营权证照号 | - |
经营项目所在地 | - | 经营权有效期限 | 30年 |
经营权经营范围 | 详见《 (略) 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588个公共停车位明细表》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牟雨霖 | 联系电话 | (略) |
周边配套情况 | - | 公共交通设施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略) 人民政府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略)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 (略) 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公共停车位30年期经营权,经营权范围内包含588个停车位。详见附件1《 (略) 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588个公共停车位明细表》。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工作时间)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渝东分所现场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四、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出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出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承诺的充电站项目建设及运营业绩不实的;(7)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据评估报告显示:本次出让的停车位经营权,建设在国有土地之上,停车位均未进行产权登记、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本次评估范围不包含停车位所有权以及占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 七、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须承诺:截止报名当日自身拥有不少于1个2022年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项目总投资不低于(略)元,充电桩不少于30个,配置的变压器容量(功率)不低于2500KVA且运营期满1年及以上的充电站项目建设业绩。 八、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权配套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尚未建设,需受让方自主投资建设,购买相关设施设备,自行负责运营及维护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权配套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所需行政审批手续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标的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九、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受让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价款(按经营权成交价的90%)和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剩余价款由受让方在停车位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除按约定结算前述款项外,还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履约保函或交纳 (略)元履约保证金作为运营期内履行合同的保证,履约保函的解除或履约保证金退还事宜按合同约定执行)。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出让合同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让。 十、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出、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网络竞价实施方案》。 十一、标的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权配套的公共充电设施和站点的审批、备案、投资建设、购置相关设施设备及运营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需出让方名义缴纳的以出让方名义缴纳)。 十二、出让期内,受让方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因受让方自身原因违法造成 (略) 罚或在经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及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等)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十三、对纳入本经营权公开出让范围内的停车位,受让方在建设安装充电设施过程中,涉及停车位范围内(临时和永久性使用停车位)以及停车场范围 (略) (略) 所产生的占用费包含在本项目经营权出让底价内。涉及停车场范围外(永久性) (略) 政设施(包 (略) (略) 、绿化等)的,受让方按规定另行缴纳占用费等相关费用; (略) (略) 挖掘的,由受让方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四、受让方在合同生效后1年内对经营权范围内公共停车位的超充站建设覆盖率不得低于30%。 十五、本项目的受让方除负责本经营权范围内公共停车位的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外,还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 (略) 内选择20个镇乡无偿建设快充站,选址确定后报出让方备案,前述站点的选址、手续的办理及全部费用均由受让方负责。 十六、本项目经营权范围内停车位的产权持有人 (略) 区属国有单位,经营权出 (略) (略) 协调相关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就具体点位与受让方签订场地合同,确保受让方在本项目停车位范围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十七、本项目经营期满,受让方撤出全部充电基础设施,并将经营权范围内的停车位恢复原状后移交出让方或出让方指定机构。 十八、出让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出让方可提前终止出让合同,相关补偿由出、受让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十九、本次出让价款出让方只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在此提醒各意向受让方注意。 二十、该经营权未经出让方同意不得转让。 二十一、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若标的实际情况与本公告披露信息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 二十二、其它未尽事项请投资人关注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二十三、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网络竞价实施方案》《 (略) 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588个公共停车位明细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 (略) (略) ,其经营范围应包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以营业执照记载为准)。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99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渝东分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平/陈杰 | 联系电话 | (略)/(略) |
标的名称 | 万州区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公共停车位30年期经营权出让 | ||
项目编号 | (略) | 转让底价 | 3300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1-0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1-08 |
标的 (略) | (略) >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经营权 |
标的名称 | 万州区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公共停车位30年期经营权出让 | ||
转让底价 | 3300 万元 | ||
经营权类型 | - | 经营权证照号 | - |
经营项目所在地 | - | 经营权有效期限 | 30年 |
经营权经营范围 | 详见《 (略) 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588个公共停车位明细表》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牟雨霖 | 联系电话 | (略) |
周边配套情况 | - | 公共交通设施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略) 人民政府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略)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 (略) 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公共停车位30年期经营权,经营权范围内包含588个停车位。详见附件1《 (略) 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588个公共停车位明细表》。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工作时间)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渝东分所现场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四、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出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出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承诺的充电站项目建设及运营业绩不实的;(7)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据评估报告显示:本次出让的停车位经营权,建设在国有土地之上,停车位均未进行产权登记、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本次评估范围不包含停车位所有权以及占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 七、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须承诺:截止报名当日自身拥有不少于1个2022年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项目总投资不低于(略)元,充电桩不少于30个,配置的变压器容量(功率)不低于2500KVA且运营期满1年及以上的充电站项目建设业绩。 八、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权配套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尚未建设,需受让方自主投资建设,购买相关设施设备,自行负责运营及维护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权配套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所需行政审批手续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标的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九、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受让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价款(按经营权成交价的90%)和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剩余价款由受让方在停车位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除按约定结算前述款项外,还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履约保函或交纳 (略)元履约保证金作为运营期内履行合同的保证,履约保函的解除或履约保证金退还事宜按合同约定执行)。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出让合同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让。 十、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出、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网络竞价实施方案》。 十一、标的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权配套的公共充电设施和站点的审批、备案、投资建设、购置相关设施设备及运营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需出让方名义缴纳的以出让方名义缴纳)。 十二、出让期内,受让方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因受让方自身原因违法造成 (略) 罚或在经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及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等)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十三、对纳入本经营权公开出让范围内的停车位,受让方在建设安装充电设施过程中,涉及停车位范围内(临时和永久性使用停车位)以及停车场范围 (略) (略) 所产生的占用费包含在本项目经营权出让底价内。涉及停车场范围外(永久性) (略) 政设施(包 (略) (略) 、绿化等)的,受让方按规定另行缴纳占用费等相关费用; (略) (略) 挖掘的,由受让方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四、受让方在合同生效后1年内对经营权范围内公共停车位的超充站建设覆盖率不得低于30%。 十五、本项目的受让方除负责本经营权范围内公共停车位的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外,还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 (略) 内选择20个镇乡无偿建设快充站,选址确定后报出让方备案,前述站点的选址、手续的办理及全部费用均由受让方负责。 十六、本项目经营权范围内停车位的产权持有人 (略) 区属国有单位,经营权出 (略) (略) 协调相关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就具体点位与受让方签订场地合同,确保受让方在本项目停车位范围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十七、本项目经营期满,受让方撤出全部充电基础设施,并将经营权范围内的停车位恢复原状后移交出让方或出让方指定机构。 十八、出让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出让方可提前终止出让合同,相关补偿由出、受让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十九、本次出让价款出让方只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在此提醒各意向受让方注意。 二十、该经营权未经出让方同意不得转让。 二十一、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若标的实际情况与本公告披露信息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 二十二、其它未尽事项请投资人关注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二十三、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网络竞价实施方案》《 (略) 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588个公共停车位明细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 (略) (略) ,其经营范围应包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以营业执照记载为准)。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99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渝东分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平/陈杰 | 联系电话 | (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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