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0793破3号债务人通知书
2024川0793破3号债务人通知书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 (略) (略)
通 知 书
(2024)川0793破3号
(略) 佳艺 (略) 、杜馨萍:
2024年9月3日, (略) (略) 根据冷丽、高玉盛、王奎的申请,裁 (略) 佳艺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9月30日经四川省 (略) 同意将 (略) 审理,经竞争性遴选加随机摇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指定上海段和段(绵阳)律师事务 (略) 佳艺 (略) 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的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当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2月17日下 (略) 第九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0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 (略) (略)
通 知 书
(2024)川0793破3号
(略) 佳艺 (略) 、杜馨萍:
2024年9月3日, (略) (略) 根据冷丽、高玉盛、王奎的申请,裁 (略) 佳艺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9月30日经四川省 (略) 同意将 (略) 审理,经竞争性遴选加随机摇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指定上海段和段(绵阳)律师事务 (略) 佳艺 (略) 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的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当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2月17日下 (略) 第九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0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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