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赣0703破14号确认无异议债权的裁定
(2024)赣0703破14号之一
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2024)赣0703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2024)赣0703破14号决定书,指定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共有2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4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12元,其中,申报的债权本金为#.67元,利息及其他费用为#.45元。经管理人审核认定债权2户4笔,认定的债权总金额为#.19元,其中本金为#.38元,利息及其他费用为#.81元。管理人将上述债权审查结果制作了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权 (略) (略) (略) (略) 和中国 (略) 南康支行共2户债权人申报的4笔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略) (略) (略) (略) 和中国 (略) 南康支行共2户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邓旭明
审 判 员 赖训洪
审 判 员 熊 倩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徽银
代理书记员 赵慧萍
(2024)赣0703破14号之一
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2024)赣0703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2024)赣0703破14号决定书,指定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共有2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4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12元,其中,申报的债权本金为#.67元,利息及其他费用为#.45元。经管理人审核认定债权2户4笔,认定的债权总金额为#.19元,其中本金为#.38元,利息及其他费用为#.81元。管理人将上述债权审查结果制作了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权 (略) (略) (略) (略) 和中国 (略) 南康支行共2户债权人申报的4笔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略) (略) (略) (略) 和中国 (略) 南康支行共2户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邓旭明
审 判 员 赖训洪
审 判 员 熊 倩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徽银
代理书记员 赵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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