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113破39号2024浙0113破39号——2024浙0113破39号公告
2024浙0113破39号2024浙0113破39号——2024浙0113破39号公告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临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浙0113破39号
本院于2024年12月25日根据申请人黄洪胜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27WLU69Y)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担任 (略) 管理人。根据《 (略)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案采用简化审理。 (略) 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2月10日前向 (略) 管理人申报债权【地点: (略) (略) 江滨西大道10号12楼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包律师,联系电话:(略)】。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略) 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 (略) 、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2月13日下午15时 (略) 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临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浙0113破39号
本院于2024年12月25日根据申请人黄洪胜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27WLU69Y)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担任 (略) 管理人。根据《 (略)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案采用简化审理。 (略) 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2月10日前向 (略) 管理人申报债权【地点: (略) (略) 江滨西大道10号12楼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包律师,联系电话:(略)】。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略) 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 (略) 、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2月13日下午15时 (略) 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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