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116破7号补充申报及债权调整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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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6破7号补充申报及债权调整核查报告

补充申报及调整债权核查报告

(2020)信破管字第78号

江苏 (略) 债权人:

(略) (略) (略) 于2020年7月3日做出(2020)苏0116破7号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 (略) (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7月30日指定北京大成(南京)律 (略) 管理人。现就补充申报及债权调整情况报告如下:

一、债权审查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破产及负债的实际情况,管理人确定了以下债权审查基本原则:

1、凭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以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申报的债权, (略) 原管理人员调查了解履行情况,在审查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依据法律文书认定的内容予以确认。

2、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已经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或者显示已经执行完毕的债权,不予确认。

3、所申报的债权正在诉 (略) 有其他诉讼未决的,如管理人对该债权初步认可的,为行使表决权可以临时确定债权额;管理人对债权初步不予认可的,暂不确定债权额,涉诉最终债权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如部分债权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对该部分债权先予以确认。

4、对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略) 原管理人员核实债权债务是否存在的基本事实并结合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予以确认相应的债权。如需进一步提供时效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债权暂不认定。如因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或者证据材料无法核实的,债权不予确认。

二、补充申报及调整债权情况

1、戴伏友、颜翠玲、杨宏业。戴伏友、颜翠玲、杨宏业三人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未予以确认。后其向管理人提出异议, (略) (略) (略) 向管理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管 (略) (略) (略) 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三人的重新申报,管理人审核确认戴伏友债权金额为(略).77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颜翠玲债权金额为(略).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杨宏业债权金额为(略).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2、江苏信联 (略) 清算组于2023年6月27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略).00元,系信联公司对江苏信联 (略) 认缴而未实缴的出资款本金及利息。管理人经初步审查未予以确认,后其提出异议并对债权申报主体进行了调整。经复核,管理人对该笔债权予以确认,审核确认债权金额为(略).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3、马耀军。债权人马耀军于2023年9月20日补充申报债权(略).00元,其中本金(略).00元,利息(略).00元,诉讼费(略).00元,提交了调解书、申请执行案件立案审查表等证据。 (略) 调取了案件卷宗进行核实,经审核确认该笔债权金额为(略).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现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并结和本案实际情况,将本《补充申报及调整债权核查报告》书面提交各位债权人核查,同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公示(http://**)。

如对上述审核确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本报告后十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异议理由和依据。管理人与异议人沟通后决定调整债权确认结果的,将通过书面方式向有关债权人告知确认结果。如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有异议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债权人 (略) (略) (略) 依法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管理人 (略) 申请裁定确认。

特此报告。

江苏 (略) 管理人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苏, (略) , (略) , (略) , (略) ,南京,淮安

补充申报及调整债权核查报告

(2020)信破管字第78号

江苏 (略) 债权人:

(略) (略) (略) 于2020年7月3日做出(2020)苏0116破7号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 (略) (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7月30日指定北京大成(南京)律 (略) 管理人。现就补充申报及债权调整情况报告如下:

一、债权审查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破产及负债的实际情况,管理人确定了以下债权审查基本原则:

1、凭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以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申报的债权, (略) 原管理人员调查了解履行情况,在审查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依据法律文书认定的内容予以确认。

2、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已经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或者显示已经执行完毕的债权,不予确认。

3、所申报的债权正在诉 (略) 有其他诉讼未决的,如管理人对该债权初步认可的,为行使表决权可以临时确定债权额;管理人对债权初步不予认可的,暂不确定债权额,涉诉最终债权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如部分债权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对该部分债权先予以确认。

4、对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略) 原管理人员核实债权债务是否存在的基本事实并结合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予以确认相应的债权。如需进一步提供时效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债权暂不认定。如因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或者证据材料无法核实的,债权不予确认。

二、补充申报及调整债权情况

1、戴伏友、颜翠玲、杨宏业。戴伏友、颜翠玲、杨宏业三人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未予以确认。后其向管理人提出异议, (略) (略) (略) 向管理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管 (略) (略) (略) 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三人的重新申报,管理人审核确认戴伏友债权金额为(略).77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颜翠玲债权金额为(略).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杨宏业债权金额为(略).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2、江苏信联 (略) 清算组于2023年6月27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略).00元,系信联公司对江苏信联 (略) 认缴而未实缴的出资款本金及利息。管理人经初步审查未予以确认,后其提出异议并对债权申报主体进行了调整。经复核,管理人对该笔债权予以确认,审核确认债权金额为(略).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3、马耀军。债权人马耀军于2023年9月20日补充申报债权(略).00元,其中本金(略).00元,利息(略).00元,诉讼费(略).00元,提交了调解书、申请执行案件立案审查表等证据。 (略) 调取了案件卷宗进行核实,经审核确认该笔债权金额为(略).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现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并结和本案实际情况,将本《补充申报及调整债权核查报告》书面提交各位债权人核查,同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公示(http://**)。

如对上述审核确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本报告后十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异议理由和依据。管理人与异议人沟通后决定调整债权确认结果的,将通过书面方式向有关债权人告知确认结果。如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有异议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债权人 (略) (略) (略) 依法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管理人 (略) 申请裁定确认。

特此报告。

江苏 (略) 管理人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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