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各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本项目挂牌价为一年租金底价(含供应蒸汽特许经营权),承租方承租本项目后需按照年租金成交价乘以3,一次性付清三年租金。 3、承租方承租标的后,仅可用于企业生产用汽供热使用,不可另作它用,承租方需保证在租赁期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要求提 (略) 域内供热服务,遵守供热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出租方监督,如承租方承租标的后无法满足以下条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1) 蒸汽供应能力:承租方须在乌达 (略) 内具备稳定、连续的余热、余压蒸汽外供能力,拥有相应的蒸汽发生及输送设备,确保能 (略) 企业的日常用汽需求,年蒸汽供应量达到(略)吨(34 吨/小时)。 (2)蒸汽质量保证:提供的蒸汽必须稳定、连续, (略) 用汽企业的用汽参数标准。供汽压力起始端为 0.7±0.1Mpa,温度不低于 275℃;末端用户供汽压力不小于 0.6Mpa,温度不低于 170℃,确保蒸汽质量始终达标。 (3)紧急备用热源义务:在 (略) 供热能力的基础上,当华电乌达电厂因异常情况无法保障城镇居民供热时,承租方必须立即启动应急供热预案,作为紧急备用热源,保障城镇居民的正常供热,确保居民生活不受影响。 (4)承租 (略) 企业的供汽单价不得高于现有收费标准,具体 (略) 现行蒸汽价格执行,明确收费明细和计价方式。(5)当市场煤价大幅上涨时,出租方、承租方参考 (略) 供汽价格,结合成本核算情况,进行合理的价格协商调整,确保价格调整公平、公正、透明,并提 (略) 企业公示。 (6)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负 (略) 的日常维护、检修和安全管理工作, (略) 的安全稳定运行,定期向出租 (略) 运行报告和维护计划。 (7)出租方、承租方应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蒸汽供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共同 (略) 供热秩序和稳定。 4、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三年租金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 (略) 置标的。
5、 (略) 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 (略) 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略) 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