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破56号接管公告及责任告知
接管公告及责任告知
(2024)微粒子破字第13号
(略) 微 (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卢德虎;监事兼股东谢桂香、财务负责人兼股东*廷念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成立以后, (略) 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请贵公司(您)于2025年1月 (略) 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详见“移交清单附表”)移交管理人接管。管理人接管之前,贵公司(您) (略) 财产,不 (略) 账册、文书、数据、印章和证照,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 (略) 财产,禁 (略) (略) 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贵公司(您)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或实施妨害破产清算的行为,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略) 微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5日
附:1、移交清单附表一份;
2、 (略) (略) 出具的《公告》、《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宋锦昊;电话:*
地址: (略) (略) (略) 15号珠江城大厦9楼
附:责任告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第十五条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略) 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 (略) 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 (略) 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 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 (略) 、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 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 (略)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 (略) 罚。”、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 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 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接管公告及责任告知
(2024)微粒子破字第13号
(略) 微 (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卢德虎;监事兼股东谢桂香、财务负责人兼股东*廷念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成立以后, (略) 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请贵公司(您)于2025年1月 (略) 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详见“移交清单附表”)移交管理人接管。管理人接管之前,贵公司(您) (略) 财产,不 (略) 账册、文书、数据、印章和证照,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 (略) 财产,禁 (略) (略) 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贵公司(您)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或实施妨害破产清算的行为,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略) 微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5日
附:1、移交清单附表一份;
2、 (略) (略) 出具的《公告》、《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宋锦昊;电话:*
地址: (略) (略) (略) 15号珠江城大厦9楼
附:责任告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第十五条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略) 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 (略) 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 (略) 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 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 (略) 、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 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 (略)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 (略) 罚。”、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 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 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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