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凌南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
衡东凌南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
项目名称: | 衡东凌南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 | 项目编号: | S(略)D(略) |
---|---|---|---|
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转让比例: | 51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略)元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5-1-6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于信息披露期间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略)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至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2)本方同意本项目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5)如本方成为受让方,本方同意本转让标的未实缴出资部分的资本金的补缴义务由本方负责。 5、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状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或不了解标的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基础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略)元,实收资本为(略)元。转让标的未实缴部分由受让方承担缴足义务。 2.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其他披露内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
在 (略) 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衡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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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注册资本(万元):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略)MAC5XCWY8G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经营范围: | ||||
经营规模: | ||||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0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审计年度(2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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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上年度): | 0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0 | 净利润(上年度): | 0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0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0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0 | |
审计机构: | 湘能卓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本年度 2024-10-31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0 | 利润总额: | 0 | 净利润: | 0 | |
资产总额: | 0 | 负债总额: | 0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0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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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51 | |||||
中 (略) 华中电 (略) | 29 | |||||
衡东县城乡 (略) | 20 |
项目名称: | 衡东凌南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 | 项目编号: | S(略)D(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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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转让比例: | 51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略)元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5-1-6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于信息披露期间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略)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至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2)本方同意本项目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5)如本方成为受让方,本方同意本转让标的未实缴出资部分的资本金的补缴义务由本方负责。 5、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状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或不了解标的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基础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略)元,实收资本为(略)元。转让标的未实缴部分由受让方承担缴足义务。 2.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其他披露内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
在 (略) 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衡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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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注册资本(万元):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略)MAC5XCWY8G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经营范围: | ||||
经营规模: | ||||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0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审计年度(2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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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上年度): | 0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0 | 净利润(上年度): | 0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0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0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0 | |
审计机构: | 湘能卓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本年度 2024-10-31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0 | 利润总额: | 0 | 净利润: | 0 | |
资产总额: | 0 | 负债总额: | 0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0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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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51 | |||||
中 (略) 华中电 (略) | 29 | |||||
衡东县城乡 (略)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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