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青珠农场有机水培蔬菜设施种植示范基地项目招租公告
宁海县青珠农场有机水培蔬菜设施种植示范基地项目招租公告
宁海县青珠农场有机水培蔬菜设施种植示范基地项目承租权竞价公告
编号:25wl007
受农垦宁海县青珠农场委托,本公司将对宁海县青珠农场有机水培蔬菜设施种植示范基地项目承租权 (略) 络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青珠农场有机水培蔬菜设施种植示范基地项目承租权,总面积约25亩(以实地看样为准);
2.承租期限20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元。
3.土地性质:一般耕地。
4.竞租人在竞价前须充分了解标的瑕疵及风险,须亲自实地踏勘,未实地踏勘的竞租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价成交即表示竞租人接受标的现状,自愿承担标的的瑕疵和风险。统一组织现场踏勘时间:2025年1月10日下午14:00(联系人:张珠娜,联系电话:*)。
二、出租标的详细信息,受让条件和报名手续等详见“ (略) 上交易系统”。
三、竞租人资格要求:
1.竞租人不得被“信用中国”(http://**.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公司具备蔬菜设施种植相关资质,租赁土地仅作为蔬菜设施种植使用。
3.本项目要求每亩投资不少于*元,总投资不得少于*元。
四、竞买人报名前资格预审须提交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资格预审资料提供时间:2025年1月13日(工作日上午8:00-11:00,下午14:00-16:00),1月14日(工作日上午8:00-11:00)
提交地点:宁海县长街镇青珠农场
联系人:张珠娜,联系电话:*
4.资格预审是否通过将另行通知。
五、竞价保证金:
1.人民币:**万元整(¥*元)
2.竞租人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一律由竞租人在报名 (略) 银行卡、存折转账方式一次性缴入本中心帐户;
3.保证金交纳账户名:宁海县 (略) 押金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
帐号:**
4.报名时间:2025年1月15日上午9:00至1月17日下午16:00。
六、报名方式:
1.报名前须携带农垦宁海县青珠农场出具的《同意报名证明》至宁海县桃源街 (略) 5号5楼511(产权办公室);
2.资格预审通过后,竞租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在报名时限内登录“ (略) 上交易系统” (http://**:8085/PRESystem/),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不予登记者视作自动放弃)。
七、竞价方式及时间
1.受让方式:本次 (略) 络竞价方式进行( (略) 上, (略) 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竞价时间:2025年1月20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3.竞租人报名成功与否,以 (略) 发送的确认短信(竞价人登录账号、密码)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竞租者须于竞价时 (略) 站进行竞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租资格。
八、咨询电话:0574—*
0574—*
宁海县 (略)
2025年1月6日
宁海县青珠农场有机水培蔬菜设施种植示范基地项目承租权网络竞价须知
受农垦宁海县青珠农场委托,本公司将对宁海县青珠农场有机水培蔬菜设施种植示范基地项目承租权 (略) 络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青珠农场有机水培蔬菜设施种植示范基地项目承租权,总面积约25亩(以实地看样为准);
2.承租期限20年,分4期进行签约。首次签约期限为2年,此两年作为建设期,要求企业完成预定投资额并投入正式运营,最终投资资产将委托专业机构专项审计为准。企业若未能完成,土地租赁终止,企业 (略) 理地上资产及附着物,农场不给予任何补偿,同时企业应归还土地,如未在约定期限内自 (略) 理,视为企业自行放弃地上资产及附着物的所有权。租期第3年至第20年,每6年签约一次,直至租期结束。倘若每一期租期届满后,企业未能按约支付租金,不按规正常使用租赁土地或保持基本的正常生产经营运作,出现荒废情况,如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农场有权不与企业续签租赁合同, (略) 置与上述建设期相同。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元。
3.土地性质:一般耕地。
二、报名须知
1、本次 (略) 络竞价方式进行( (略) 上, (略) 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报名时间:2025年1月15日上午9:00至1月17日下午16:00。
3、网络竞价时间:2025年1月20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4、 (略) 址:“ (略) 上交易系统”(http://**:8085/PRESystem/)。
5、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 (略) 银行卡转账缴入本中心帐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帐号:**,收款单位:宁海县 (略) 押金专户。
6、保证金到帐后,竞租人可进入“ (略) 上交易系统” (略) 络报名。
7、竞租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8、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租人手机上,竞租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租的标的点击确认。
9、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租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则报名成功。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三、竞租须知
1、竞租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录“ (略) 上交易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租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竞价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参与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 (略) 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租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3、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时间为准。
4、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租人可多次报价。
6、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500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租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租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竞租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租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宁海县 (略) 的用户, (略) 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租人本人的行为,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因竞租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报名及竞价过程中, (略) 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 (略) 上设置错误的;
3、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五、保 (略) 理
1、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租赁权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三个工作日后(即 2025年1月24日)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帐户,不计利息。
3、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本次交易 (略) 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承租人应另支付*元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外,剩余部分经委托方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承租保证金将不予返回,并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七、付款方式:
1、竞得人于2025年1月26日当日16:00前(竞价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付清成交款、交易服务费(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2%的比例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帐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宁海县 (略) 押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帐号:**。
2、租金按年支付,第1年和第2年为建设期,此期间正常全额支付租金,原计划于建设期减半优惠政策调整至第3年和第4年执行,即这两年租金减半支付,第5年年租金恢复为起始招拍价,第6年起,每亩年租金在第五年基础上上浮50%,第7年起至租赁期满,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基础上逐年递增5%。第2年起租金打款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3、成交后,承租人按每亩*元交纳投资保证金打款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或保函,农场根据工程进度退还。
八、成交后,承租人在租赁土地时,禁止使用剧毒农药。
九、入场企业取得土地后15天内,提供项目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布置、主体结构、设施外立面、农业设施用地比例、主要种殖方式、 (略) 线方案和建设进度等,农场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批复后方可签约并开工,如方案无法满足规定要求土地将重新挂牌。
十、入场企业应提供具有专业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造价概预算,农场对预算审核,确定实际投资金额。
十一、承租期间,承租人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转租、倒包或以其他方式转包租赁土地使用权或其中的一部分,不得在租赁土地上设定任何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十二、承租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规划调整、其他政府行为需要等不可归责于委托方的原因,或者委托方基于自身工程建设等需要,农垦宁海县青珠农场将收回承租权,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委托方主张任何损失赔偿或补偿(具体以委托方的租赁合同为准),请承租人在报价时充分考虑该因素。
十三、承租人进驻后若需搭建临时管理棚的,必须在委托方指定地点搭建并自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承租期满后,临时管理棚由承租人自行拆除,租赁土地上的所有附着物由承租人自行清理。承租人逾期不拆除、不清理的,委托方有权自行拆除、清理,所需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十二、竞价成交的标的,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方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宁海县 (略)
宁海县有机水培蔬菜设施种植示范基地项目
土地租赁合同(样本仅供参考)
出租方: (以下简称*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按照宁海县有机水培蔬菜设施种植示范基地项目(项目编号: )的招标结果,*、*、双方现就宁海县三门湾现代农 (略) 青 (略) 块范围内土地租赁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标的概况
1. 租赁标的位置: (略) 宁海县长街镇青珠农场
2. 租赁标的范围:*方出租给*方的土地总面积25亩,具体范围和坐标详见附件1租赁土地红线图(国家2000坐标系),以下统称租赁标的。
二、租赁标的交付
1. 各方确认,租赁标的交付给*方时,*方对租赁标的已经实地查看并对租赁标的予以确认,*方已经验收及接受交付且无异议,双方不再另行办理租赁标的交付的交接手续。
2. *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方使用,*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承租上述土地使用权。
三、租赁期限和租赁用途
1. 总租赁期限为20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分四期,每一期签约1次,其中:
(1)第一期租赁期限为2年,此2年为建设期,*方必须完成预定投资额*元的投资建设并投入正式运营(投资额以*方委托专业机构专项审计为准),经*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续签下一期租赁合同。
*方如在2年建设期内未能完成投资额达标建设,*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方须于合同解除之日起 日 (略) 理完成*方投入建设的地上资产及附着物,并将租赁标的返还给*方,*方不给予任何补偿;*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的,视为*方放弃上述资产及附着物的所有权,无偿 (略) 置。
(2)剩余租赁期限18年(自第3年起至第20年)分为三期,每6年为一期,每6年签约一次;每一期租期内,*方按约支付租金,正常使用租赁土地并保持基本的正常生产经营运作,未出现土地荒废情况,*方方可与*方续签下一期租赁合同;如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方有权不与*方续签剩余租期租赁合同, (略) 置与 (略) 置相同。
2. 本合同租赁期限2年,即第一期建设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 *方承租租赁标的作为蔬菜设施种植使用,主要打造水培蔬菜设施种植基地;*方保证,租赁期内在未征得*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 租金: 元/年,20年租金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
第一期租金:建设期租金减半优惠政策调换至租期第3年和第4年,第1年和第2年租金按照 元/年足额支付;
第二期至第四期租金:第3年和第4年租金按照 元/年的50%支付,第5年租金按照 元/年支付,自第6年起,每亩年租金在第5年租金基础上上浮50%,即 元/年,第7年起至租赁期满,每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基础上逐年递增5%(详见附表2:各年度租金缴付计算表)。
2. 支付时间:*方应于2025年 月 日前将第1年租金支付给*方,自第2年起的年度租金,*方均应于下个租赁年度开始前30日内向*方支付下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
3. 支付方式:转入*方指定账户。
4. 如因*方违约,*方按约终止、解除本合同的,建设期的租金不予减半收取,即*方须于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10日内付清建设期的租金。
五、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 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金额:*元;
(2)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银行转账、现金或者保函;
(3)履约保证金收件人:*方;
(4)交纳时间:*方于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一次性交纳;
(5)未经*方同意,履约保证金不得抵付任何租金。
(6)租赁期限届满或者租赁合同终止、解除时,履约保证金扣除*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后 30 个工作日内不计息返还至*方;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方损失的,*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2. 投资保证金
(1)投资保证金额:*元;
(2)投资保证金提交形式:银行转账、现金或者保函;
(3)投资保证金收件人:*方;
(4)交纳时间:*方于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一次性交纳;
(5)未经*方同意,投资保证金不得抵付任何租金。
(6)投资保证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分期返还,最后一次投资保证金 (略) 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批复的建设方案和造价概预算验收后不计息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保证金不计息返还给*方。
若*方无特殊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未能在建设期内完成租赁土地的项目建设并投产的,或者在建设期限届满前未达到投资额的,*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返还投资保证金,并按《宁海县三门湾现代农 (略) 招商管理办法》相 (略) 理。
3. 土地复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后,根据*方在租赁土地上设施农用地使用面积于租赁期限第11年开始,分10年于每年租赁期限开始的首月 1 日前向*方分期平均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缴付标准按当年该土地实际复垦所需费用测算。
(2)*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合同解除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并报*方验收,经*方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方退回土地复垦保证金(不计息);如*方未履行复垦义务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履行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但*方同意不复垦的情形除外。
六、租赁标的使用和改造、维修要求
1. *方需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方的书面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方改造不得损坏和影响租赁标的安全或者损坏租赁标的。
2. 本合同解除、终止或租期届满时,*方增设的未形成附合的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方所有,由*方在上述情形发生 30 日内自行搬离、腾空、清场,但*方拆除时不得损坏租赁标的;*方逾期未拆除腾空的,视为*方放弃对上述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方 (略) 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方承担。
3. 本合同解除、终止或租期届满时,*方增设的已形成附合的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如*方同意接收的则归*方所有,*方不得向*方主张任何补偿,如*方不同意接收的则*方须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恢复原状;*方逾期未恢复原状的,视为*方放弃对上述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方 (略) 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方承担。
七、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1. *方保证是租赁标的使用权人,有权出租租赁标的,租赁标的权属清楚无争议,同时保证可以按批复的建设方案建设。若租赁标的使用权期限先于租赁期限届满的,*方应当及时办妥土地使用权续期等手续,以使*方在本合同的承租权不因此受到不利影响。若因租赁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由*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方损失。
2.*方有权 (略) 的功能规 (略) 的实际情 (略) 内的公用设施、土地使用经营单位(包括*方)进行必要的统一管理和服务,*方同意接受*方或*方指定的第三方的统一管理和服务,并愿意向*方或管理服务供应方支付合理的管理服务费用。具体管理服务方式和费用标准由*方征求各有关部 (略) 内土地使用经营单位意见后适时公布实施。
3. *方 (略) 修建公用主通道并提供高压用电、用水接入口,租赁标的红 (略) 、水、电等设施,由*方自行投资修建并承担维修养护等全部费用。
4. 租赁期内,*方保障*方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租赁标的使用权,*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方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但*方有权监督*方依法依约使用租赁土地。
5.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方发生了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等违反本合同义务或相关规定的情形后,*方有权不支持、不协助*方进行有关各类扶持和奖励政策的申报。
6. 租赁期间,未经*方书面同意,*方不得转租、转借、分包或者变相转租、转借租赁标的及现有设施设备,不得分租倒包(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过户、股权转让、变更投资者等形式),也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
7. 租赁期内,*方应维持正常良好的经营管理秩序,不断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遵守并执行《宁海县三门湾现代农 (略) 招商管理办法》(包括修订本,下称招商管理办法)中适用于*方的管理规定,接受并服从* (略) 和*方的管理活动。
8. *方在本合同签定后,应在15天内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和造价概预算,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布置、主体结构、设施外立面、农业设施用地比例、主要种植方式、 (略) 线方案、建设进度和造价概预算等,*方应在15天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批复后方可开工。
9. *方在租赁土地的固定资产亩均投资不得低于*元/亩,最终资产投资将委托专业机构专项审计为准。
10. *方应根据*方批复的建设方案和造价概预算实施,在建设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项目和资金使用调整,应向*方报备,经*方同意并批复后方可变更,建设完成后报*方验收。
11. 租赁期内,*方应依法合理使用、管理租赁土地,因使用租赁土地而发生的水、电、通讯、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其他与使用租赁土地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方承担。
12. *方自行承担租赁土地的投资经营风险;如遇自然灾害或生产经营安全责任事故等造成的一切财产、人身伤亡损失,均由*方自行负责。租赁期内,*方应当购买及维持适当有效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农业保险、财产险等)并承担保险费用。
13. 租赁期内,*方应当依法按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任何适用于租赁土地及其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卫生健康、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做好消防、用电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设备并负责管理,积极配合*方工作需要,服从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方应建立健全租赁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14. *方按文件规定享受各类扶持政策。
15. 租赁期间,*方必须按照有关消防、用电、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好消防、用电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设备并负责管理;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的法律责任均由*方自行承担。
16. 租赁期间,各项安全工作均由*方自行负责。*方要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正常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严禁使用明火,严防火灾、安全事故等的发生;如发生火灾、安全事故等,均由*方承担法律责任。
17. 租赁期间,*方应积极响应并配合*方 (略) 创建、环境整治、 (略) 创建等工作,*方怠于配合实施的,*方可直接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
18. *方应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废水、废气进 (略) 理,不得因此影响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相关费用由*方承担。
19. *方不得将租赁标的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
八、租赁标的的返还
1. *方应于本合同解除、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按约返还租赁标的,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 *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解除后,租赁标的经*方验收同意交付的情况下交还;如*方经验收发现租赁标的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方需按*方要求进行复原或修复,否则*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或者支付上述费用的,*方须在 30 个工作日内付清。
3. 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者终止、解除后,*方不得留存物品在租赁范围内或影响本租赁标的正常使用,对未经*方同意擅自留置、留存的物品,*方有 (略) 置,且*方不得向*方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4. 若经*方书面催告,*方仍拒不返还租赁标的的,*方有权在任何时候直接接管租赁标的,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不利后果均由*方承担,且*方不得向*方主张任何赔偿。
九、违约责任
1. *方因自身原因确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方,经*方书面同意后,双方签订终止协议,*方已支付的租金与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赔付*方 2 个月的当年度租金。
2. *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方,租金按实结算,并赔付*方 2 个月的当年度租金作为违约金,*方投资建设的资产,如*方同 (略) 理的,*方需在收到*方解除通知后3个月内完 (略) 置;如不同 (略) 置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完 (略) 置的,*方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按照评估价格*方给予*方相应的补偿,*方资产所有权归*方所有。除了本协议约定补偿款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方支付其他补偿、赔偿款项。
3. *方未按合同约定向*方支付年租金,每逾期1日,*方须以应付租金未付租金为基 (略) 场报价利率向*方支付违约金;累计逾期超过 180 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方已支付的租金与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赔付*方 2 月的当年度租金。
4. 租赁期满,如*方未按合同约定腾空租赁标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每逾期1日*方按当年度日租金的3倍向*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5. *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或改造租赁标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方应恢复原状,且*方已支付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方还应向*方支付违约金为 2 个月的当年度租金,并赔偿*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6. 租赁期间,因*方使用不当等造成租赁财产损失,*方应全额赔偿(*方有权在*方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减,扣减后仍不足的,*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且*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方已支付的租金不予退还。
7. *方擅自将租赁标的转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的,或者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的,或者将土地转让第三人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过户、股权转让、变更投资者等形式),*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方已支付的租金与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方损失的,*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8. *方将租赁标的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 *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方需按 * 元/次支付违约金给*方,且须在*方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如年度累计 3 次(含)以上的,*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双方租金按实计算,但*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向*方支付违约金为 2 个月的租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方损失的,*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0.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台风、暴雨等)导致租赁标的毁损或造成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租赁期间,租赁标的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土地征收或纳入土地储备范围、拆迁、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结算。
2. 租赁期间,*方愿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方可以将租赁标的转让给第三方,*方提前 3 个月通知*方即可解除合同,租金按实结算。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调解决,任何一方也可向租赁标的所在地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约定
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时,*方已经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租赁土地的现状向*方交付租赁土地,*方已全面了解并现场核实租赁土地及与租赁土地有关的全部实质性信息,包括租赁土地四至界址、地面附着物、水面养殖物等状况及可能存在的争议与索赔,已明确了解租赁土地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方已验收及接受交付且无异议。合同签订后,*方自 (略) 理和解决租赁土地内出现的相关事项,并承担全部责任与费用。
2.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双方认为需要变更或补充的事项,由*、*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方指定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方指定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任何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函件等,自到达该方上述地址时生效。一方变更通讯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变更通知自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送达之日前,视为上述通讯信息正确有效。
本合同项下有关通知、函件等的送达方式为:直接交付的,由*、*、*三方指定联系人签收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签收(不论签收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联系人)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如无人签收,则视为送达。
(略) 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可直接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如无人签收,则视为送达。
4. 本合同签订时,*方须向*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5. 本合同中*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式*份,双方各执*份,备案*份。
(以下无正文)
*方(盖章):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人(签名):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null>宁海县青珠农场有机水培蔬菜设施种植示范基地项目承租权竞价公告
编号:25wl007
受农垦宁海县青珠农场委托,本公司将对宁海县青珠农场有机水培蔬菜设施种植示范基地项目承租权 (略) 络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青珠农场有机水培蔬菜设施种植示范基地项目承租权,总面积约25亩(以实地看样为准);
2.承租期限20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元。
3.土地性质:一般耕地。
4.竞租人在竞价前须充分了解标的瑕疵及风险,须亲自实地踏勘,未实地踏勘的竞租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价成交即表示竞租人接受标的现状,自愿承担标的的瑕疵和风险。统一组织现场踏勘时间:2025年1月10日下午14:00(联系人:张珠娜,联系电话:*)。
二、出租标的详细信息,受让条件和报名手续等详见“ (略) 上交易系统”。
三、竞租人资格要求:
1.竞租人不得被“信用中国”(http://**.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公司具备蔬菜设施种植相关资质,租赁土地仅作为蔬菜设施种植使用。
3.本项目要求每亩投资不少于*元,总投资不得少于*元。
四、竞买人报名前资格预审须提交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资格预审资料提供时间:2025年1月13日(工作日上午8:00-11:00,下午14:00-16:00),1月14日(工作日上午8:00-11:00)
提交地点:宁海县长街镇青珠农场
联系人:张珠娜,联系电话:*
4.资格预审是否通过将另行通知。
五、竞价保证金:
1.人民币:**万元整(¥*元)
2.竞租人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一律由竞租人在报名 (略) 银行卡、存折转账方式一次性缴入本中心帐户;
3.保证金交纳账户名:宁海县 (略) 押金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
帐号:**
4.报名时间:2025年1月15日上午9:00至1月17日下午16:00。
六、报名方式:
1.报名前须携带农垦宁海县青珠农场出具的《同意报名证明》至宁海县桃源街 (略) 5号5楼511(产权办公室);
2.资格预审通过后,竞租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在报名时限内登录“ (略) 上交易系统” (http://**:8085/PRESystem/),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不予登记者视作自动放弃)。
七、竞价方式及时间
1.受让方式:本次 (略) 络竞价方式进行( (略) 上, (略) 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竞价时间:2025年1月20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3.竞租人报名成功与否,以 (略) 发送的确认短信(竞价人登录账号、密码)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竞租者须于竞价时 (略) 站进行竞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租资格。
八、咨询电话:0574—*
0574—*
宁海县 (略)
2025年1月6日
宁海县青珠农场有机水培蔬菜设施种植示范基地项目承租权网络竞价须知
受农垦宁海县青珠农场委托,本公司将对宁海县青珠农场有机水培蔬菜设施种植示范基地项目承租权 (略) 络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青珠农场有机水培蔬菜设施种植示范基地项目承租权,总面积约25亩(以实地看样为准);
2.承租期限20年,分4期进行签约。首次签约期限为2年,此两年作为建设期,要求企业完成预定投资额并投入正式运营,最终投资资产将委托专业机构专项审计为准。企业若未能完成,土地租赁终止,企业 (略) 理地上资产及附着物,农场不给予任何补偿,同时企业应归还土地,如未在约定期限内自 (略) 理,视为企业自行放弃地上资产及附着物的所有权。租期第3年至第20年,每6年签约一次,直至租期结束。倘若每一期租期届满后,企业未能按约支付租金,不按规正常使用租赁土地或保持基本的正常生产经营运作,出现荒废情况,如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农场有权不与企业续签租赁合同, (略) 置与上述建设期相同。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元。
3.土地性质:一般耕地。
二、报名须知
1、本次 (略) 络竞价方式进行( (略) 上, (略) 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报名时间:2025年1月15日上午9:00至1月17日下午16:00。
3、网络竞价时间:2025年1月20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4、 (略) 址:“ (略) 上交易系统”(http://**:8085/PRESystem/)。
5、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 (略) 银行卡转账缴入本中心帐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帐号:**,收款单位:宁海县 (略) 押金专户。
6、保证金到帐后,竞租人可进入“ (略) 上交易系统” (略) 络报名。
7、竞租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8、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租人手机上,竞租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租的标的点击确认。
9、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租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则报名成功。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三、竞租须知
1、竞租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录“ (略) 上交易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租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竞价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参与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 (略) 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租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3、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时间为准。
4、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租人可多次报价。
6、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500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租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租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竞租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租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宁海县 (略) 的用户, (略) 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租人本人的行为,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因竞租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报名及竞价过程中, (略) 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 (略) 上设置错误的;
3、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五、保 (略) 理
1、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租赁权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三个工作日后(即 2025年1月24日)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帐户,不计利息。
3、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本次交易 (略) 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承租人应另支付*元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外,剩余部分经委托方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承租保证金将不予返回,并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七、付款方式:
1、竞得人于2025年1月26日当日16:00前(竞价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付清成交款、交易服务费(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2%的比例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帐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宁海县 (略) 押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帐号:**。
2、租金按年支付,第1年和第2年为建设期,此期间正常全额支付租金,原计划于建设期减半优惠政策调整至第3年和第4年执行,即这两年租金减半支付,第5年年租金恢复为起始招拍价,第6年起,每亩年租金在第五年基础上上浮50%,第7年起至租赁期满,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基础上逐年递增5%。第2年起租金打款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3、成交后,承租人按每亩*元交纳投资保证金打款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或保函,农场根据工程进度退还。
八、成交后,承租人在租赁土地时,禁止使用剧毒农药。
九、入场企业取得土地后15天内,提供项目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布置、主体结构、设施外立面、农业设施用地比例、主要种殖方式、 (略) 线方案和建设进度等,农场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批复后方可签约并开工,如方案无法满足规定要求土地将重新挂牌。
十、入场企业应提供具有专业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造价概预算,农场对预算审核,确定实际投资金额。
十一、承租期间,承租人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转租、倒包或以其他方式转包租赁土地使用权或其中的一部分,不得在租赁土地上设定任何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十二、承租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规划调整、其他政府行为需要等不可归责于委托方的原因,或者委托方基于自身工程建设等需要,农垦宁海县青珠农场将收回承租权,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委托方主张任何损失赔偿或补偿(具体以委托方的租赁合同为准),请承租人在报价时充分考虑该因素。
十三、承租人进驻后若需搭建临时管理棚的,必须在委托方指定地点搭建并自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承租期满后,临时管理棚由承租人自行拆除,租赁土地上的所有附着物由承租人自行清理。承租人逾期不拆除、不清理的,委托方有权自行拆除、清理,所需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十二、竞价成交的标的,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方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宁海县 (略)
宁海县有机水培蔬菜设施种植示范基地项目
土地租赁合同(样本仅供参考)
出租方: (以下简称*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按照宁海县有机水培蔬菜设施种植示范基地项目(项目编号: )的招标结果,*、*、双方现就宁海县三门湾现代农 (略) 青 (略) 块范围内土地租赁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标的概况
1. 租赁标的位置: (略) 宁海县长街镇青珠农场
2. 租赁标的范围:*方出租给*方的土地总面积25亩,具体范围和坐标详见附件1租赁土地红线图(国家2000坐标系),以下统称租赁标的。
二、租赁标的交付
1. 各方确认,租赁标的交付给*方时,*方对租赁标的已经实地查看并对租赁标的予以确认,*方已经验收及接受交付且无异议,双方不再另行办理租赁标的交付的交接手续。
2. *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方使用,*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承租上述土地使用权。
三、租赁期限和租赁用途
1. 总租赁期限为20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分四期,每一期签约1次,其中:
(1)第一期租赁期限为2年,此2年为建设期,*方必须完成预定投资额*元的投资建设并投入正式运营(投资额以*方委托专业机构专项审计为准),经*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续签下一期租赁合同。
*方如在2年建设期内未能完成投资额达标建设,*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方须于合同解除之日起 日 (略) 理完成*方投入建设的地上资产及附着物,并将租赁标的返还给*方,*方不给予任何补偿;*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的,视为*方放弃上述资产及附着物的所有权,无偿 (略) 置。
(2)剩余租赁期限18年(自第3年起至第20年)分为三期,每6年为一期,每6年签约一次;每一期租期内,*方按约支付租金,正常使用租赁土地并保持基本的正常生产经营运作,未出现土地荒废情况,*方方可与*方续签下一期租赁合同;如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方有权不与*方续签剩余租期租赁合同, (略) 置与 (略) 置相同。
2. 本合同租赁期限2年,即第一期建设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 *方承租租赁标的作为蔬菜设施种植使用,主要打造水培蔬菜设施种植基地;*方保证,租赁期内在未征得*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 租金: 元/年,20年租金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
第一期租金:建设期租金减半优惠政策调换至租期第3年和第4年,第1年和第2年租金按照 元/年足额支付;
第二期至第四期租金:第3年和第4年租金按照 元/年的50%支付,第5年租金按照 元/年支付,自第6年起,每亩年租金在第5年租金基础上上浮50%,即 元/年,第7年起至租赁期满,每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基础上逐年递增5%(详见附表2:各年度租金缴付计算表)。
2. 支付时间:*方应于2025年 月 日前将第1年租金支付给*方,自第2年起的年度租金,*方均应于下个租赁年度开始前30日内向*方支付下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
3. 支付方式:转入*方指定账户。
4. 如因*方违约,*方按约终止、解除本合同的,建设期的租金不予减半收取,即*方须于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10日内付清建设期的租金。
五、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 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金额:*元;
(2)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银行转账、现金或者保函;
(3)履约保证金收件人:*方;
(4)交纳时间:*方于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一次性交纳;
(5)未经*方同意,履约保证金不得抵付任何租金。
(6)租赁期限届满或者租赁合同终止、解除时,履约保证金扣除*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后 30 个工作日内不计息返还至*方;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方损失的,*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2. 投资保证金
(1)投资保证金额:*元;
(2)投资保证金提交形式:银行转账、现金或者保函;
(3)投资保证金收件人:*方;
(4)交纳时间:*方于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一次性交纳;
(5)未经*方同意,投资保证金不得抵付任何租金。
(6)投资保证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分期返还,最后一次投资保证金 (略) 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批复的建设方案和造价概预算验收后不计息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保证金不计息返还给*方。
若*方无特殊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未能在建设期内完成租赁土地的项目建设并投产的,或者在建设期限届满前未达到投资额的,*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返还投资保证金,并按《宁海县三门湾现代农 (略) 招商管理办法》相 (略) 理。
3. 土地复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后,根据*方在租赁土地上设施农用地使用面积于租赁期限第11年开始,分10年于每年租赁期限开始的首月 1 日前向*方分期平均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缴付标准按当年该土地实际复垦所需费用测算。
(2)*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合同解除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并报*方验收,经*方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方退回土地复垦保证金(不计息);如*方未履行复垦义务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履行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但*方同意不复垦的情形除外。
六、租赁标的使用和改造、维修要求
1. *方需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方的书面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方改造不得损坏和影响租赁标的安全或者损坏租赁标的。
2. 本合同解除、终止或租期届满时,*方增设的未形成附合的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方所有,由*方在上述情形发生 30 日内自行搬离、腾空、清场,但*方拆除时不得损坏租赁标的;*方逾期未拆除腾空的,视为*方放弃对上述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方 (略) 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方承担。
3. 本合同解除、终止或租期届满时,*方增设的已形成附合的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如*方同意接收的则归*方所有,*方不得向*方主张任何补偿,如*方不同意接收的则*方须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恢复原状;*方逾期未恢复原状的,视为*方放弃对上述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方 (略) 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方承担。
七、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1. *方保证是租赁标的使用权人,有权出租租赁标的,租赁标的权属清楚无争议,同时保证可以按批复的建设方案建设。若租赁标的使用权期限先于租赁期限届满的,*方应当及时办妥土地使用权续期等手续,以使*方在本合同的承租权不因此受到不利影响。若因租赁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由*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方损失。
2.*方有权 (略) 的功能规 (略) 的实际情 (略) 内的公用设施、土地使用经营单位(包括*方)进行必要的统一管理和服务,*方同意接受*方或*方指定的第三方的统一管理和服务,并愿意向*方或管理服务供应方支付合理的管理服务费用。具体管理服务方式和费用标准由*方征求各有关部 (略) 内土地使用经营单位意见后适时公布实施。
3. *方 (略) 修建公用主通道并提供高压用电、用水接入口,租赁标的红 (略) 、水、电等设施,由*方自行投资修建并承担维修养护等全部费用。
4. 租赁期内,*方保障*方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租赁标的使用权,*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方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但*方有权监督*方依法依约使用租赁土地。
5.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方发生了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等违反本合同义务或相关规定的情形后,*方有权不支持、不协助*方进行有关各类扶持和奖励政策的申报。
6. 租赁期间,未经*方书面同意,*方不得转租、转借、分包或者变相转租、转借租赁标的及现有设施设备,不得分租倒包(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过户、股权转让、变更投资者等形式),也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
7. 租赁期内,*方应维持正常良好的经营管理秩序,不断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遵守并执行《宁海县三门湾现代农 (略) 招商管理办法》(包括修订本,下称招商管理办法)中适用于*方的管理规定,接受并服从* (略) 和*方的管理活动。
8. *方在本合同签定后,应在15天内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和造价概预算,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布置、主体结构、设施外立面、农业设施用地比例、主要种植方式、 (略) 线方案、建设进度和造价概预算等,*方应在15天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批复后方可开工。
9. *方在租赁土地的固定资产亩均投资不得低于*元/亩,最终资产投资将委托专业机构专项审计为准。
10. *方应根据*方批复的建设方案和造价概预算实施,在建设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项目和资金使用调整,应向*方报备,经*方同意并批复后方可变更,建设完成后报*方验收。
11. 租赁期内,*方应依法合理使用、管理租赁土地,因使用租赁土地而发生的水、电、通讯、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其他与使用租赁土地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方承担。
12. *方自行承担租赁土地的投资经营风险;如遇自然灾害或生产经营安全责任事故等造成的一切财产、人身伤亡损失,均由*方自行负责。租赁期内,*方应当购买及维持适当有效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农业保险、财产险等)并承担保险费用。
13. 租赁期内,*方应当依法按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任何适用于租赁土地及其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卫生健康、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做好消防、用电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设备并负责管理,积极配合*方工作需要,服从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方应建立健全租赁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14. *方按文件规定享受各类扶持政策。
15. 租赁期间,*方必须按照有关消防、用电、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好消防、用电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设备并负责管理;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的法律责任均由*方自行承担。
16. 租赁期间,各项安全工作均由*方自行负责。*方要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正常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严禁使用明火,严防火灾、安全事故等的发生;如发生火灾、安全事故等,均由*方承担法律责任。
17. 租赁期间,*方应积极响应并配合*方 (略) 创建、环境整治、 (略) 创建等工作,*方怠于配合实施的,*方可直接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
18. *方应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废水、废气进 (略) 理,不得因此影响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相关费用由*方承担。
19. *方不得将租赁标的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
八、租赁标的的返还
1. *方应于本合同解除、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按约返还租赁标的,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 *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解除后,租赁标的经*方验收同意交付的情况下交还;如*方经验收发现租赁标的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方需按*方要求进行复原或修复,否则*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或者支付上述费用的,*方须在 30 个工作日内付清。
3. 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者终止、解除后,*方不得留存物品在租赁范围内或影响本租赁标的正常使用,对未经*方同意擅自留置、留存的物品,*方有 (略) 置,且*方不得向*方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4. 若经*方书面催告,*方仍拒不返还租赁标的的,*方有权在任何时候直接接管租赁标的,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不利后果均由*方承担,且*方不得向*方主张任何赔偿。
九、违约责任
1. *方因自身原因确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方,经*方书面同意后,双方签订终止协议,*方已支付的租金与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赔付*方 2 个月的当年度租金。
2. *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方,租金按实结算,并赔付*方 2 个月的当年度租金作为违约金,*方投资建设的资产,如*方同 (略) 理的,*方需在收到*方解除通知后3个月内完 (略) 置;如不同 (略) 置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完 (略) 置的,*方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按照评估价格*方给予*方相应的补偿,*方资产所有权归*方所有。除了本协议约定补偿款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方支付其他补偿、赔偿款项。
3. *方未按合同约定向*方支付年租金,每逾期1日,*方须以应付租金未付租金为基 (略) 场报价利率向*方支付违约金;累计逾期超过 180 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方已支付的租金与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赔付*方 2 月的当年度租金。
4. 租赁期满,如*方未按合同约定腾空租赁标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每逾期1日*方按当年度日租金的3倍向*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5. *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或改造租赁标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方应恢复原状,且*方已支付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方还应向*方支付违约金为 2 个月的当年度租金,并赔偿*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6. 租赁期间,因*方使用不当等造成租赁财产损失,*方应全额赔偿(*方有权在*方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减,扣减后仍不足的,*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且*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方已支付的租金不予退还。
7. *方擅自将租赁标的转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的,或者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的,或者将土地转让第三人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过户、股权转让、变更投资者等形式),*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方已支付的租金与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方损失的,*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8. *方将租赁标的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 *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方需按 * 元/次支付违约金给*方,且须在*方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如年度累计 3 次(含)以上的,*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双方租金按实计算,但*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向*方支付违约金为 2 个月的租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方损失的,*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0.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台风、暴雨等)导致租赁标的毁损或造成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租赁期间,租赁标的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土地征收或纳入土地储备范围、拆迁、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结算。
2. 租赁期间,*方愿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方可以将租赁标的转让给第三方,*方提前 3 个月通知*方即可解除合同,租金按实结算。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调解决,任何一方也可向租赁标的所在地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约定
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时,*方已经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租赁土地的现状向*方交付租赁土地,*方已全面了解并现场核实租赁土地及与租赁土地有关的全部实质性信息,包括租赁土地四至界址、地面附着物、水面养殖物等状况及可能存在的争议与索赔,已明确了解租赁土地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方已验收及接受交付且无异议。合同签订后,*方自 (略) 理和解决租赁土地内出现的相关事项,并承担全部责任与费用。
2.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双方认为需要变更或补充的事项,由*、*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方指定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方指定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任何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函件等,自到达该方上述地址时生效。一方变更通讯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变更通知自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送达之日前,视为上述通讯信息正确有效。
本合同项下有关通知、函件等的送达方式为:直接交付的,由*、*、*三方指定联系人签收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签收(不论签收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联系人)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如无人签收,则视为送达。
(略) 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可直接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如无人签收,则视为送达。
4. 本合同签订时,*方须向*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5. 本合同中*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式*份,双方各执*份,备案*份。
(以下无正文)
*方(盖章):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人(签名):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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