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广西横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批复
关于同意将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广西横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批复
广西 (略) :
我局以拍卖出让方式出让位于鹿寨至 (略) (横县至钦州港段)(灵山段)伯 (略) (往钦州港方向)2292.0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以人民币*佰点击查看>>万元整(¥*.00元)竞得该地块, (略) 签订《灵山县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灵政函〔2024〕358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鹿寨至 (略) (横县至钦州港段)(灵山段)伯 (略) (往钦州港方向)2292.0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 (略) 。
二、土地用途为A地块为公用 (略) 点用地(加油站)、B、C、D地块为零售商业用地(超市)、E地块为其他商服用地(汽车修理站),出让年限为40年(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344.*元。
四、主要规划设计指标及土地使用管制条件:容积率≤1.5,建筑密度:A地块≤50%,B、C、D、E地块≤100%,其他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4G〕36号核定为准。
五、宗地成交后按现状条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六、必须严格按照本批复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须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七、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票据、完税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灵山县 (略)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 (略) :
我局以拍卖出让方式出让位于鹿寨至 (略) (横县至钦州港段)(灵山段)伯 (略) (往钦州港方向)2292.0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以人民币*佰点击查看>>万元整(¥*.00元)竞得该地块, (略) 签订《灵山县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灵政函〔2024〕358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鹿寨至 (略) (横县至钦州港段)(灵山段)伯 (略) (往钦州港方向)2292.0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 (略) 。
二、土地用途为A地块为公用 (略) 点用地(加油站)、B、C、D地块为零售商业用地(超市)、E地块为其他商服用地(汽车修理站),出让年限为40年(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344.*元。
四、主要规划设计指标及土地使用管制条件:容积率≤1.5,建筑密度:A地块≤50%,B、C、D、E地块≤100%,其他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4G〕36号核定为准。
五、宗地成交后按现状条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六、必须严格按照本批复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须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七、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票据、完税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灵山县 (略)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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