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2024年度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运营补贴资金申报自评公示
南安市2024年度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运营补贴资金申报自评公示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指标 | 自评得分 |
1 | 地方扶持政策情况 | 100 | (略) 区或各县(市、区)出台并落实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助扶持政策的,得100分;已出台但未落实的,扣50分;未出台的,不得分。 | 0 |
2 | 巡游出租汽车情况 | 根据实际车辆数得分 | (略) 区或各县(市、区)根据考核年度内巡游出租汽车数量计算得分,每辆车得0.1分。 | 2.6 |
3 |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 | 200 | (略) 区或各县(市、区)考核年度内巡游出租汽车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的,得200分,每低于1%的,扣10分,本项扣完为止。 | 0 |
4 | 改革组织领导情况 | 100 | (略) 区或各县(市、区)已建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或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的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的,得100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 0 |
5 | 运价动态调整情况 | 100 | (略) 区或各县(市、区)已实施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府指导价或动态调整机制的,得100分;未实施的,不得分。 | 100 |
6 | 行业文明创建情况 | 100 | (略) 区或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或优秀典型推选宣传活动并建立和落实奖励机制的,得100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0 |
7 | *推广应用情况 | 100 | (略) 区或各县(市、区)推广应用*约车服务电话,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的,得100分;未推广的,不得分。 | 0 |
8 | 行业监管能力情况 | 100 | (略) 区或各县(市、区)通过信息化手段归集出租汽车行业运营数据,并开展监管或执法的,得100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100 |
9 | 行业信用监管情况 | 100 | (略) 区或各县(市、区)将出租汽车纳入本地信用体系实施监管的,得100分;未纳入的,不得分。 | 100 |
10 | 行业稳定情况 | 100 | (略) 区或各县(市、区)出现大规模的停运罢运和极端冲突事件、大规模司机聚集上访事件、进京上访事件、网上大规模传谣信谣的恶性事件等不稳定现象,只要发生一次,本项即不得分。 | 100 |
合计得分;总分=1000分+考核指标第2项得分 | 402.6 |
备注:如有异议,请在公示 (略) 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反映,公示时间: 2025年1月6日至1月10日止,联系电话:*。
(略) 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2025年1月6日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指标 | 自评得分 |
1 | 地方扶持政策情况 | 100 | (略) 区或各县(市、区)出台并落实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助扶持政策的,得100分;已出台但未落实的,扣50分;未出台的,不得分。 | 0 |
2 | 巡游出租汽车情况 | 根据实际车辆数得分 | (略) 区或各县(市、区)根据考核年度内巡游出租汽车数量计算得分,每辆车得0.1分。 | 2.6 |
3 |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 | 200 | (略) 区或各县(市、区)考核年度内巡游出租汽车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的,得200分,每低于1%的,扣10分,本项扣完为止。 | 0 |
4 | 改革组织领导情况 | 100 | (略) 区或各县(市、区)已建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或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的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的,得100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 0 |
5 | 运价动态调整情况 | 100 | (略) 区或各县(市、区)已实施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府指导价或动态调整机制的,得100分;未实施的,不得分。 | 100 |
6 | 行业文明创建情况 | 100 | (略) 区或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或优秀典型推选宣传活动并建立和落实奖励机制的,得100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0 |
7 | *推广应用情况 | 100 | (略) 区或各县(市、区)推广应用*约车服务电话,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的,得100分;未推广的,不得分。 | 0 |
8 | 行业监管能力情况 | 100 | (略) 区或各县(市、区)通过信息化手段归集出租汽车行业运营数据,并开展监管或执法的,得100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100 |
9 | 行业信用监管情况 | 100 | (略) 区或各县(市、区)将出租汽车纳入本地信用体系实施监管的,得100分;未纳入的,不得分。 | 100 |
10 | 行业稳定情况 | 100 | (略) 区或各县(市、区)出现大规模的停运罢运和极端冲突事件、大规模司机聚集上访事件、进京上访事件、网上大规模传谣信谣的恶性事件等不稳定现象,只要发生一次,本项即不得分。 | 100 |
合计得分;总分=1000分+考核指标第2项得分 | 402.6 |
备注:如有异议,请在公示 (略) 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反映,公示时间: 2025年1月6日至1月10日止,联系电话:*。
(略) 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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