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京01强清6号北京华纳信龙科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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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京01强清6号北京华纳信龙科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告知函

北京华纳信龙 (略) 强制清算案

告 知 函

邝小洋:

(略) 第一 (略) 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2024)京01清申3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教育部教育管理中心申请北京华纳信龙 (略) (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3日作出(2025)京01强清6号决定书,指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清算组。

依照《 (略)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作为北京华纳信龙 (略) 的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移交被申请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列举内容:

(一)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五)有关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六)被申请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请于收到本函之日立即联系清算组(联系方式:*)并向清算组移交上述内容,配合清算组工作。否则清算组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华纳信龙 (略) 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 (略)

北京华纳信龙 (略) 强制清算案

告 知 函

邝小洋:

(略) 第一 (略) 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2024)京01清申3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教育部教育管理中心申请北京华纳信龙 (略) (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3日作出(2025)京01强清6号决定书,指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清算组。

依照《 (略)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作为北京华纳信龙 (略) 的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移交被申请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列举内容:

(一)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五)有关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六)被申请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请于收到本函之日立即联系清算组(联系方式:*)并向清算组移交上述内容,配合清算组工作。否则清算组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华纳信龙 (略) 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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